事实经过:
弟弟宅了数年之后忽然找了份工作,说需要保证人x2
看了一下是可以亲属,不过保证书写的是连带保证人。
工作听说是 机具操作/管理 类型的作业。
有几个令人非常顾虑的点就写在问题吧。
问题:
1. 如有违背职务而须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时,须负担完全清偿责任
并同意抛弃民法745条之先诉抗辩权
这个查了一下好像很多都会要求保证人抛弃?
2. 保证书有效三年,届满前三个月内,如无表示不续约则自动更新续约三年,
且续约次数不限
我觉得这个有点太超过了,都不用重签这样的约定会有效吗?
3. 如被保证人因违反职务行为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愿负担完全清偿责任,
且同意抛弃民法756-2规定之限制
这边也查了一下,该条是限制赔偿金额以被保证人该年薪资为上限,
抛弃此限制就是指,有需要赔偿时,金额多少就必须全部赔完囉?
整体来说是无限续约的无上限连带赔偿责任合约?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