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台电5月份来我家 说接到检举 我们有窃电
2.我们家没有人懂水电 也没有加装节电装置 但电表确实是被破坏的
3.台电追讨违规用电费用15多万元,提供新购家电购买证明后,电费核减为8万7千左右,
且台电无提供明细,多次与台电要计算公式与明细,台电回复:计算方式为公司机密,无
法提供。
4.电表归正后,本人用电度数为606度,电费为1213/月。
5.台电依照 台电营业施行细则第80条:“
经取得违规用电或装置契约电力用户未申请而增加用电容量事 实之人证、物证,虽不能
确认系何人所为,仍得对用户或现场实际用电人或其负责人追偿电费及停止供电”
台电提供“追偿和解承诺书”并且语带胁迫告知,若不和解及不缴交罚金,台电有断电权
。
6.虽不服和解,碍于台电提及断电,电为民生所需,故先签和解书。
7.和解后又申请与消保官调解
问题:
电业法于106年1月26号 修正
依据电业法第五十六条并无停止供电之规定,爰删除“电业查获窃电后
,除依本法停止供电,并移请该员检察机关侦办外”之规定。另违规
用电者,不论为该电业之用户或非用户,电业均可依规定追偿损害赔
偿,爰酌作文字调整。
台电依照 台电营业施行细则第80条:“
经取得违规用电或装置契约电力用户未申请而增加用电容量事 实之人证、物证,虽不能
确认系何人所为,仍得对用户或现场实际用电人或其负责人追偿电费及停止供电
以上两点是否相牴触?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