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中出租房子于今年6月九日到期 已用短信及存证信函通知房客不续约
另外与他人签约卖房
预定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点交
但房客反悔不愿搬离
已经寄出存证信函
目前尚未找律师 我自己写了民事诉讼状
下周一将会寄出
民事诉讼状如下
为请求迁让房屋等,依法提起诉讼事:
诉之声明
一、 请求判令被告将坐落台北市房屋全部迁让返还原告。
二、 被告应自民国108年6月9日起,按月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五万两千元整。
三、 连带追缴欠缴之租金两万六千元整
五、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 原告于民国107年4月10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契约书(详证物1),约定由原告将
所有门牌号码房屋(下称系争房屋)出租予被告,租期一年两个月,自107年4月10日起至
108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两万六千元。水、电、瓦斯及管理等费用,均由被告自行负担
。
二、 民国108年3月30日,因租期即将届满,原告不欲续租,故以手机通讯软件(LINE)
提前两个月通知被告(详原证3)。
三、 讵料被告自民国108年5月10日即未缴交房租(详原证4),原告催缴未果(详原证3)
。即于108年6月6日以台北XX号存证信函催告被告缴交租金及终止契约返还房
屋(详原证2)。惟被告仍置之不理。
四、 两造间之系争租赁契约既已终止,被告自应将系争房屋腾空迁让返还原告。
五、 又租赁条约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承租人(即被告)未依第一项约定返还房屋时
,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未返还房屋期间之相当月租金额外,并得请求相当月租金额一倍
(未足一个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违约金至返还为止。”是依此约定,原告得请求被告自
租约终止日起至腾空迁让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月给付相当于租金一倍之违约金即两万六千
元。合计上述租金及违约金金额,被告应按月给付原告每月五万两千元整。
六、 若被告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声请 钧院准予依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之
规定为公示送达。
七、 若被告经合法通知,于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亦声请 钧院依民事诉讼法第385条
之规定,准由原告一造辩论而为判决。
为此依法状请 钧院判决如诉之声明,以维权益
问题:
因为跟买家签契约 若未能如期点交 每日违约金大约两千多元 请问是否可以把这些违约金
视为损害赔偿 写在民事诉讼状上
如果这次诉讼状上来不及写上 将来这件诉讼胜诉后 能否把买卖房屋的违约金 当成损害赔
偿 另外提起诉讼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