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qwe (乱世小书僮)
2018-12-05 11:20:37事实经过:
A公司于6月22号支票跳票
但是于6月29号将公司房子信托
经过支付命令确定后,我去强制执行要拍卖其房子,结果被驳回
但依照
https://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lid=1289
内政部91年8月5日台内中地字第0910011390号函
应该是可以执行拍卖??
后来打电话去问书记官 说这是事务官说不行不是我的问题
要我具状?
问题:
请问一下 这样要怎么做比较好?
上次去有附上面的文但是收文的说不需要
请问是附上比较好吗?
或是还是要先解除信托?
要是解除信托需要找律师处理会比较好吗?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