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原先因租赁事项已提出民事诉讼状,两次调解被告都不同意调解
因此调解失败,当天转往法庭,当时法官只通知下次庭期并请我们回去(请回
问题:
因调解时被告一直提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论点
我想说开庭时如果被告用一样的论点攻我,我若无证据,担心被法官采信
我必须请在场的房仲作证,因此向法官提出要传证人
因此法官请我送民次声请证人状跟描述待证事实
问题:
1.当时的诉讼状没有提到要传证人,那我补这一份声请证人状有办法执行吗
2.当时递状在XX地院,但开庭在简易庭,那声请证人状要挂号寄去哪呢?
3.承上,声请证人状及其附件是否需要同时附上三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