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社区大楼内有某住户因家中洗衣机水龙头接头脱落,导致室内积水(当时房内没人在)。后
来积水不断结果溢出到门口外公共空间电梯口,并沿电梯乘场门缝隙流进电梯井。后来被
人发现时,电梯已经因进水导致控制系统故障,然后电梯公司做紧急停机。后来住户才赶
回来,并告知大楼管委会愿意赔偿。后来几天后大楼的合约电梯厂商修复,并提供管委会
修复明细及请款单。
问题:
肇事的住户虽同意赔偿,但要求索取大楼合约电梯厂商此次维修的发票,但电梯厂商与管
委会均认为厂商的窗口是对管委会,所以发票对象抬头应是管委会,而且这样也有个维修
记录。但住户认为花钱的人是他,发票应该开给他才对,请问这部份税捐稽征法或其他法
条有相关规定吗?发票应该开给谁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