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连带保证人,可简称为保证人吗?

楼主: fairydancing (流离失所)   2018-07-25 23:07:46
事实经过:
一名母亲为协助女儿A在国外购买土地,
将自己名下房屋抵押,
共贷900万,
而该抵押房屋银行鉴价1000万。
银行承办要求母亲还需要一位“保证人”,
于是母亲请女儿B协助,
B评估保证人风险不如连带保证人高,
便答应帮忙。
然而签约当天,
B才发现自己竟被列为“连带保证人”,
(承办根本没提,是B自己看合约才发现的)
质问之下,
银行承办坦承当初自己没有说“连带”2字,
顺口就说了“保证人”。(这段自承有录影为证)
但因为贷款名义为“周转金”,
承办的说词是:“周转金本来就一定要连带保证人。”
由于取消重办或另找银行,
会来不及将款项汇给人在国外的A,
A若无法即时付款将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土地已签约),
故B虽无法接受,
但也迫于时间压力签了字。
问题:
1.这笔贷款金额用周转金的名义申办合理吗?
名义是承办说要这么写的,
非母亲要求。
2.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银行可以这样“很自然地就说了保证人,
但本来就应该是连带保证人”?
该承办有无过失?
3.贷款从头到尾都是由年过60、无社会经验的母亲所去洽询办理,
全听银行承办说法来行事,
有问题也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
等到发现时已来不及重办或另外申请。
如果早在最初询问时就知道是连带,
B绝对不会签字,
因为还有别家银行可以办理。
B是否可以主张自身权益受损,
要求解除连带身分?(但900万已汇给A)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楼主: fairydancing (流离失所)   2018-07-26 00:24:00
感谢回复...想再请教,如果单就以“保证人”3字刻意误导,银行这样没违法吗?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7-26 00:57:00
签契约的时候就知道是连带,哪来的误导你这个也不大可能算是算消费性放款
楼主: fairydancing (流离失所)   2018-07-26 08:29:00
谢谢大家的回复......以后和彰化银行来往,会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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