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 肇事原因分析及后续处理

楼主: tin0107 (craig)   2018-03-26 00:01:17
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106年5月10日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A方轻微擦伤,有验伤,隔天上班
B方手粉 碎骨折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有笔录、已提告刑事、车鉴会已判定、A车原地不动丶B车在水沟盖上原地扶起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A有保强制及第三责任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经过:
晚上、有路灯、有反射镜。
A车是图2方向前进、B车是图1方向前进
车祸发生在路宽3.1公尺的转弯处,撞击处约在图1水沟盖上。A车已完成大部份转弯要进
入直行、B车由直行正要转弯。
号志:
无红绿灯号制,只有图1的道路反射镜上写的注意。
车速:
A车车主说车速40-50,但B车车主认为50已上已上。现场无监视器,有人证说他车速过快
,可是没做笔录,已请检方传唤证人,目前未传唤。
车辆撞击点:
A车头正前方撞B车头右侧
https://i.imgur.com/6evMrzv.jpg 图1
https://i.imgur.com/GG6MinC.jpg 图2
车鉴会结果如下
车鉴会路权:对向,会车相互间隔不得少于半公尺
鉴定意见:
A:会车互未保持安全间隔,为肇事原因
B:会车互未保持安全间隔,为肇事原因
六、问题:
ㄧ、
车鉴会的结果法条是第100条第1项第5款:“两车互未保持安全间隔”,这完全是废话,而
且可笑,就是没有保持才会撞到,导果为因的鉴定结果!!。重点是为什么导致没保持,
A车说“我骑四十至五十,转过来就撞到了,我没有骑到很左边”,就是因为A车超速,又
骑到左边,B车才会在水沟盖上(马路的右边)被撞,B车在转弯一头,B无预见A车完全就
是被A车所撞。
为什么不是引用第100条第1项第1款:“在未划有分向标线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或不良
之道路交会时,应减速慢行。”若是速限40,那不就应该是比40要低才对?为什么这不能
列为肇事原因?A车自己都说40-50了!!
二、
A车在鉴定会说:“我没有很靠左转弯”,另从撞击处B车是在马路的右边上被撞,撞击点
也是B车头右边来看,A行车就是靠左。A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5条:“汽车除行驶于
单行道或指定行驶于左侧车道外,在未划分向线或分向限制线之道路,应靠右行驶。”
为什么车鉴会没有将加入肇事原因??是没有行车纪录器?

车鉴会的结果上写说这条路速限是40公里,应该是是依据交通规则第93条第ㄧ点但书“但
在未划设车道线、行车分向线或分向限制线之道路,或设有快慢车道分隔线之慢车道,时
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请问这种路段可适用93条第二点“行经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学校、医院
标志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泞或积水道路、无号志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车拥挤处所,
或因雨雾致视线不清或道路发生临时障碍,均应减速慢行,作随时停车之准备。”?或是
第3点“应依减速慢行之标志、标线或号志指示行驶”?如果适用是符合条文的哪一个地
方?算是无号志之交岔路口吗?还是弯道处标志路段(反射镜上的注意)?
车鉴会说速限40,这种乡间小路,如果每个人遇转弯都还是40,早就撞死一堆人,车鉴会
还说没超过50都不算超速,有10时速的误差!!太扯了!!
四、车鉴会结果已出来,肇事责任各半,现在有找到证人说他当晚车速很快且对证人猛按
喇叭,但检方未传唤?这个证人有机会调整肇事原因吗?下一步应该怎么做叫好?想再覆
议,是不是要向检方提出?如何提出?检方会直接判双方都有罪吗?
五、
A保险公司超强势,只说我估完你们损失50万,肇事责任各半,陪25万?我问他怎么估的
给我明细,也不拿出来!!A方完全没道歉,见面时都不说话,只说我没钱,保险公司赔
。这时后应该怎么办?
六、
在这种路段上发生车祸?还有什么法条可以引用?
谢谢大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3-26 01:30:00
超速无法证明,除非你有测速照相叫证人来一样鉴定报告是同为肇事原因,上法院基本上就是责任各半。不然就是申请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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