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买车,保证人担保债务人的附加条款,
保证人附加条款:
1. 本件债权不得让与或为任何形式之移转、抵押或为其他标的之担保。
2. 保证人之担保金额,以尚未到期之款项为限,按期递减。
3. 债权人需指定单一之清偿专用汇款帐户,书写于契约上。
4. 分期款任壹期逾柒日未汇款即视为全部到期,债务人即丧失分期还款之期限利益,债
权人得变卖车辆抵偿债务。
5. 债务人或保证人得随时提前清偿,于未到期款项全部汇入上开专用帐户后,即解除债
务及保证责任,债权人应于汇款参日内返还借据原本。
6. 债权人及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之书面同意,不得片面变更契约内容。
7. 债权人违反契约或保证人附加条款时,视为保证人不需通知即解除保证责任,债权人
并应支付债务人新台币贰拾万元之违约金。
8. 保证人保证责任于债权人交付车牌号码AYR─1161号自用小货车钥匙予债务人后始生效
力。
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