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最近亲戚有一笔不动产买卖,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买方
但此价格是有附带条件的,即日后该建物改建后,原卖方可以若干价格租赁新建物
为确保此附带条件日后确实可履行,有以下问题
问题:
1.因为改建时间不定(取决于周边邻居的改建意愿),很有可能会大于15年
若大于15年,不晓得会不会有民法第125条的问题?
变成不能请求买方以若干价格出租给原卖方?
2.为避免买方日后产权由子女继承,造成原卖方无法向子女请求租赁新建物
故拟签约人包含子女,但子女未满20岁
不晓得在法定代理人(即买方)及子女同时签约的状况下
这样的合约是否成立?
3.为避免买方日后将产权卖给他人,造成原卖方无法请求租赁新建物
故拟合约中包含原卖方日后可优先以原价承购的条款
但同样的,这个情境成立的时间点也可能大于15年
不晓得是否会有届时无法请求以原价买回的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