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给付28,000元定金(总价为56,000元),请承揽人修复渗漏及进行楼板全面防水施作。
原承揽人对定作人表示,是楼板裂缝导致渗漏,定作人根据承揽人之判断,同意有必要做全面防水施作以一劳永逸。但局部施工(约6分之1面积)后,承揽人又向定作人表示,是管线问题非承揽人可负责,请定作人再自行找其他师傅付费处理(费用预估2~10万)。待定作人自行处理完毕后,承揽人再来作全面防水施作。
定作人认为既非楼板裂缝,作全面防水为何?要求承揽人退回定金未果。
定作人是否可与承揽人解除契约?
定金是否可收回?
如需给付承揽人部份费用,多少会较为合理?
在承揽人已施工处,是否可请承揽人恢复施工前状态?
依据民法第几条,会较为适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