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针对盗版免责问题

楼主: HawkStong (谦)   2012-12-27 17:14:37
目前PTT的网络版已经几年了
却一直没有针对盗版的免责情形做出适当的因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0-7
修正日期 民国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90-7 条
有下列情形者,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制版权
之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一、对使用者涉有侵权行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权行为获有财产上利益。
三、经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权行为后,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无法进入该涉有侵权之内容或相关资讯。
目前来说 PTT在这点上 是对的
因为多数版主均会在知道有侵权行为后 立刻移除
只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0-4
第 90-4 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第九十条之五至第九十条之八之规
定:
一、以契约、电子传输、自动侦测系统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权
或制版权保护措施,并确实履行该保护措施。
二、以契约、电子传输、自动侦测系统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
涉有侵权情事,应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联系窗口资讯。
四、执行第三项之通用辨识或保护技术措施。
连线服务提供者于接获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就其使用者所为涉有侵权行为
之通知后,将该通知以电子邮件转送该使用者,视为符合前项第一款规定

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已提供为保护着作权或制版权之通用辨识或保护技术
措施,经主管机关核可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配合执行之。
目前来说只有在站规的层级 使用者条款
写到
5.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您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 并承诺遵守中华民国
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
(e)从事不法交易行为
(f)滥发广告邮件及张贴广告文张
^^
错字
(g)其他本站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但是
第 90-9 条
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应将第九十条之七第三款处理情形,依其与使用者约
定之联络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联络资讯,转送该涉有侵权之使用者。但依
其提供服务之性质无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使用者认其无侵权情事者,得检具回复通知文件,要求资讯储存服
务提供者回复其被移除或使他人无法进入之内容或相关资讯。
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于接获前项之回复通知后,应立即将回复通知文件转
送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
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于接获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前项通知之次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向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提出已对该使用者诉讼之证明者,资讯储
存服务提供者不负回复之义务。
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未依前项规定提出诉讼之证明,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
至迟应于转送回复通知之次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回复被移除或使他人无
法进入之内容或相关资讯。但无法回复者,应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
他适当方式供使用者回复。
这条有
有要求使用者的申诉管道
基本上 盗版这件事情 一般来说都是著作权人直接面对侵权者
BUT 凡事也有万一
仅提出来 看看有没有人有更完整的意见
智财局
著作权法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民事免责事由及相关实施办法 Q&A
http://www.tipo.gov.tw/ch/ArtHtml_Show.aspx?ID=992ab386-3bc8-4505-bf92-
fea736736271&path=3565#4
复制 http://0rz.tw/U0uJW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42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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