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
申诉驳回。
判决理由:
申诉人以短时间大量检举文寄予两位板主,
检举之形式有很多,看板若无检举管道,仅能使用站内信。
然,申诉人应浓缩检举信件,而非以短时间大量检举文
妨碍两位使用者正常使用;本案维持法务原判,申诉驳回。
※ 引述《KirimaSyaro (间桐沙鹿)》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KirimaSyaro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
: (b)文章编号:43070
: 3.欲申诉之判决︰
: 文章代码(AID): #1XhCARRH (Violation) [ptt.cc] Re: [检举] KirimaSyaro 大? │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638711963.A.6D1.html
: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0. 除引文外 方便指称 以下指称PttLegist为裁决者, 版主为MotoDawn或tLuesuGi,
: 且若提到t版主为tLuesuGi, m版主为MotoDawn 检举人为KirimaSyaro
: 1. 裁决者于判决中指称“细观检举内容,实难观察出检举信中被检举人违规事项"
: 此言差矣 检举人根据版主以往判决 如此篇文章 #1Xc-Eo74 (UmaMusume)
: 被版主判决为引战或挑衅 请问裁决者可否观察出#1Xc-Eo74 (UmaMusume)这篇文章
: 的违规事项?
: 检举人依照版主过往判决标准而选出言语更为激烈的推文依据版规检举
: 且附上检举违反版规 并非故意骚扰
: 退万步言 裁决者所称"大量信件检举之名行骚扰之实"
: 此所谓大量信件 不过30封检举案
: ptt担任版主者可获得超过百封额外信箱容量
: 同领域的C_Chat看板一天的检举案就远超过30案
: 30封检举案尚远在版主能获得的额外信箱容量之内
: 乃ptt为了版主处理版务需求 所配给的额外信箱容量之内
: 30应属于可正常消化的检举数目 否则ptt为何配给版主如此大额外容量?
: 即使不由我检举 这30封检举案亦由可能有其他人检举
: 试问仅30案何以阻碍版主正常使用信箱功能?
: 如何得出裁决者所言 "确已妨碍板主正常使用"?
: 2. 裁决者所言"若板友有大量检举文之需求,也可以站内信先洽询板主是否开置底文检举或是站内
: 信于该小组组长"
: 退万步言 即使30封案件算是大量检举文
: 版主回信并未提到“置底文检举”版规也没有写 检举人如何得知?
: 且除了m版主没有仔细看信而误以为检举案早已经判案公告
: (见 文章代码(AID): #1Xh33Wkg (Violation) )
: L版主有针对检举案作出判决回复 (见 #1XgopZ3y (Violation) 所引用信件)
: 显见此检举方式是L版主认可的 并未指出必须由置底文
: 设置置底文检举的方法必须由版主实行也要版主有意愿实行同意实行
: 检举人既没有ptt权力这么做 也无法由版规得知
: 试问未设置置底文检举的责任由检举人承担是否不恰当?
: 3. 裁决者所言"经检举人明示拒绝者,被检举人仍续行寄信"
: 依照马娘版版规 见umamusume精华区版规
: "“如对板主判决结果不服,应于7日内向板主进行申诉,板主应将处理结果
: 予以公告判决或通知申诉人。”
: 载明检举人有对版主此案申诉的权利
: 也载明版主要对后续申诉案判决的版主职务责任
: 若版主能依照此理由否决此案继续寄信 相当于能任意逃避自己判决申诉的责任
: 也是任意剥夺检举人明定向板主申诉的权利
: 我不知道是否板主未读板规而不明白此版主责任
: 而以回信善意提醒版主有继续收受检举案的责任 并非骚扰
: 可否请裁决人考量这版规 而作出是否检举能适用此规定认定骚扰?
: 4. 因为这次案件的罚单 我不能在马娘版上面的小组sub_GMobile发文向上申诉
: 形同向上申诉权利被剥夺
: 个人深表遗憾 想请裁决人再次考虑检举信件是否能用骚扰处理
: (请逐点叙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据,切勿以乱枪打鸟或打混仗之论述方式。)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Umamusume版规 位于精华区z-2-3
: 第三条
: C. 违规处理
: "板主收到检举后,应予以处理并将结果公告或通知检举人。
: 如对板主判决结果不服,应于7日内向板主进行申诉,板主应将处理结果
: 予以公告判决或通知申诉人。 “
: (请将证据资料附于此申诉文中,切勿仅留指引至该证据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关法
: 律条例,亦请复制贴上至此,并保留法条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