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ID:arl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arl
(b)文章编号:文章已遭删除,不可考。
3.欲申诉之判决︰
文章标题:4/08 JefferyTseng [卖/全国/皆可] Samsung S8+(S8 plus)&购物金
版主 arl 以“卖手机又卖购物金 两个标的物 且贩售购物金等同套利”为由,
判处发文者十年水桶。
4.不服理由︰
arl 上任之初,旋大改板规,诸多事实认定与过往规定大幅异动,令人难以适从,
动辄重判无贷,遽相绳以规,以本案为例,
爰 mobilesales 板 2018.3.1 新增条例:
“营利套利相关水桶罚则变更为三年”
arl 主观认为贩售购物金为套利行为,
所持说词为“但购物金有期限的拿来换现金就是套利”;
余回复以“请问套利的判定原则是什么呢?
因为我在贩售之前,
搜寻前文有看到多笔三星购物金的贩售行为,
有历史纪录可循,而据以贩售的;
购物金的取得是绑定手机一起入手的,
就像绑约申办的手机,均可以高于入手价售出,
并不适合纯就入手价与售价孰高孰低判断,
因为该入手价是必须满足电信业者条件而独有,不是吗?”
arl 回复“绑约手机那是因为卖家相对的有绑约
卖出手机的价钱等同是抵销月租费”
然余所贩售之购物金亦因购机始得获取,
售出购物金也等同抵销部分预购手机费用,何以触规?
再观诸近期 mopbilesales 板多位卖家贩售购物金,悉数不见板主之处分公告,
而对于套利之行为,相关板规自 3 / 1 修订至今不变,如何双重标准待之?
余又于今年 9 / 19 询问板主 arl:
“因板上有卖家仍可贩售购物金而无受违规水桶之处分,
故兹此询问是否应类推适用于本案?
谢谢。”
迄今未见答复,再参自 9 / 19 于询问板主以来,
mobilesales 板上依旧故我,贩售购物金皆未遭罚,
而也未见板主对本案有任何处置上之改变,兹此申诉。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罗列与板主 arl 鱼雁之撷图档于下列连结:
https://imgur.com/a/zKxFq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