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滥用 #14xM0aHS (Violation) 判例

楼主: PttLegist2 (法务部pttlaw板法务)   2018-06-07 10:31:53
使用者案件皆已保障至终审,请勿再行发表针对个案之文章,否则将开立罚单。
仅简易说明如下:
#1Q_ldRpB (PttLaw)一案使用者先行寄予谩骂信件,遭本院驳回申诉。
#1R1bsJ33 (PttLaw)一案为前案延续,使用者寄信询问案件,
检举人回应后却又称“勿再来信骚扰”。
本院认为站内信件为保护使用者不受恶意信件骚扰,
前法务站长之判例系为让本部执法有其准则。
但,为避免 #14xM0aHS (Violation) 遭滥用,
经历任法务站长不断修正,已渐渐限缩该判例之适用范围,
意即,针对不同的时空下的不同状况,本院会针对该判例不足之处进行再叙或修正。
#1R2QWRk2 (PttLaw) 之判决为综参两案情节所判决,
除了申诉内文与事实脱节外,
使用者先行寄信挑衅、谩骂,遭本部开罚上诉后遭驳回;
然,又续同检举人之信件往返遭开罚。
据信件脉络,
前为使用者寄信谩骂,后为检举人回应使用者的案件,
而使用者却不断地在回信中陈述拒绝与对方通信。
本院不容许先行寄信挑衅谩骂,再回信称“拒绝与对方通信”。
#1N_5BCCp (PttLaw)、#1QjJ8nSe (PttLaw)使用者皆使用相同方式,
先行挑衅谩骂对方后再宣称拒绝与对方通信。
故,本院认为使用者之行为显为刻意滥用 #14xM0aHS (Violation) 之判例。
※ 引述《guohuo ()》之铭言:
: 版主你好
: 于本版文章代码(AID): #1R2QWRk2 (PttLaw)所公告
: 本人虽认为本人只是表达不愿再与本人主观认定不理性之使用者之对象再进行通信
: 而后本版公告判定本人为显为“刻意滥用” #14xM0aHS (Violation) 之判例
: 然观其检举版却有以下不少篇文章都是“已言明拒收依旧来信”的检举
: 如以下文章,这十几天内就有八篇是拒收信之检举:
: 36961 6/05 arl □ [检举] joey0422站内信骚扰
: 文章代码(AID): #1R5a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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