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PttLegist2 #1OCgV2CG 判决与现行法律逻辑冲突

楼主: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6-11-23 23:46:58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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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kissinwang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2
(b)文章编号:#1OCgV2CG
3.欲申诉之判决
站内信骚扰予以原判
又如论述其发送达一定数量之站内信,是以对于部分使用者上造成一定程度之骚扰
且综观其相关证据,客观大众皆足以认定其PTT2之帐号亦为同一人所使用,予以
罚单一张,其判决未违反比例原则,全案终结。
4.不服理由︰
可是报告法官:
一、我发的是站外信
二、我只有发‘一封’针对该检举的两位仁兄.......(如果没有增加其他人)
大人冤枉啊,你这样拿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是对的吗?
而且是针对该对像于公开看板的发言进行‘站外信’回应。
若依照这个逻辑,是不是我在PTT的所有分身都要收同一张罚单?
而其他人都可以比照办理?
以后我在外面骂脏话,还是‘FACEBOOK’骂脏话还是做了什么,就以您所叙述的:
客观大众皆足以认定其PTT2之帐号亦为同一人所使用,对我进行检举?然后禁权~
这就像是在生物板发超过两篇新闻,然后八卦板判我违反八卦板板规是一样的?
请问这样合理吗?
当然阿,要硬判也是可以的~~那就代表 真实世界跟网络世界要混在一起,我也不用客气!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公告] 已结之检举.申诉案件删除补充规定
经该看板法官裁判后之已结案件,不受理案件纪录删除之声请,
但有下列情况为例外:
二、该检举或申诉案件之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明显有所冲突。
刑罚权的行使,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作用。国家为了具体行使刑罚权所制定的《刑法》效力
,原则上只能及于本国的领域以内,这在学说称作“属地主义”。刑法第三条所定:“本法
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
,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这便是表明采的是属地主义。严格遵守属地主义的结果,
人民在领域外犯了罪,刑法就无法加以处罚,昭显不出人民要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因此又
在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中,订定人民在我国领域外犯了一些特定犯罪或者是重大犯罪,
也可以适用“属人主义”的法条,用来弥补单纯属地主义的缺失。所以刑法在适用方面,采
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的“折衷主义”。
这个年头PTT的主权 也已经扩及到使用者在他站的行为了吗?
另贵站哪条站规有规定使用者在‘他站’的网络行为?
还有‘各’发一封信对该检举的两位就算是‘大量’? 依据站规为哪一条?
我也没有用恶意软件发送~~~故,不好意思,又提起申诉~
还有,本人亦无滥用,故提起申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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