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小组长违反我国法律做为判决内容

楼主: juriolegend (小狙击)   2016-01-09 14:19:19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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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juriolegend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gun5566
(b)文章编号:#1MWpta4u (L_TalkandCha)
3.欲申诉之判决︰
juriolegend 申诉 Gossiping / blaz 案
4.不服理由︰
一、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一编 法例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者,无效。
二、中华民国之法令:
中华民国 民法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三、小组长判决内容:
“婚姻”之定义为“二人因结婚而产生互为配偶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上,同
性婚姻合乎法定的国家、城市也逐渐增加,美国更在2015年裁定全美50州,同
性伴侣皆可合法结婚,并承认婚姻关系。
我国城市高雄市,亦在去年开放同志市民可至户政事务所进行“所内登记”,
在同性婚姻认定上,不论社会大众或政府机关,以可接受并视同性关系为“合
法”认定。
中华民国同性婚姻从未合法,何来判决中的“合法”认定?
高雄市受理的也仅是伴侣关系注记,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登记
请问小组长这样的违法判决可以成立吗?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中华民国 民法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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