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Violation之判决

楼主: LLsolo (键盘法官)   2015-08-22 22:39:48
裁判主文:
申诉驳回。
裁判理由:
一、 发布带有广告性质之信件,合于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条例第二编第一章第
六条第二项第一款之二之规定予以处分,在此先行叙明。
二、 从本案中及申诉案件所检附的证据资料中皆显示,使用这样的方式皆有相关利润
可获取,因此符合检举版之广告性质信件,且该处分为检举板最基本之处分,并
未有违反比例原则之情形,因此尊重板主之裁判,维持原判,申诉予以驳回。
实习法务站长 LLsolo
※ 引述《swum (钱图)》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swum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swattw
: (b)文章编号:29740 @Violation
: 3.欲申诉之判决︰
: 被检举人发布带有广告性质之信件,合于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条例第二编第一章第六
: 条第二项第一款之二之规定。
: 4.不服理由︰
: 检举人提供错误资料(故意?),判决者未仔细确认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1. 我寄给检举人的信件是A资料, 但是检举人却以B资料提供给判决者
: 2. 且提供给判决者的B资料内容也是错误的(故意? 提供伪证?)
: @@信件A资料如下:
: 分享一个买书更便宜的方法
: 可以使用3个折扣
: 几乎是6折左右
: http://mrmsmoney.pixnet.net/blog/post/420608914
: 下次要买书你可以试试
: 希望对你有帮助
: @@检举人提供给判决者的B资料如下:(29737 @Violation)
: 检举说明︰(1)站内信"分享"更划算的购物方式,并附上其个人之网志,
: (2)网志内放上一网址连结 SHOP.COM,此为直销商-美安之网站,
:       (3)虽任何人均可注册,不需具有直销身分,但在其注册教学文中,
: (4)给予之网站连结即已带有其本人之ap代码“mrmsmoney”,
: (5)更指引他人于注册时,将“朋友推荐e-mail”填写swum本人,
: (6)一旦他人注册,将使其具有“下线”,每当他人消费,
: (7)其可同时从中获得至少1%之利润。
: (8)且文中有句:
:   (9)“以后有现金回馈计算错误问题,你就可以写信找我帮你服务,
: (10)没有填写会找不到人帮你处理喔”
:  (11)以前有询问过直销会员,能够处理回馈金问题者,只有会员,
:  (12)一般的注册者并没有此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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