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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问卦] 为什么军方要自设司法单位呢??
时间: Sat Jul 20 20:07:48 2013
一、我国军事刑诉体系 v.s 普通法院刑诉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采取控诉制度,特征有审检分立、当事人对等原则......等。
可画成以下示意图:
A.普通法院刑诉体系
法院 普通法院:司法院辖下
/ \ (法组§110)
/ \
/ \ 普通法院检察署:行政院法务部辖下
被追诉者-----追诉者 (法组§111)
(被告) (检察官)
B.军事法院刑诉体系 ==> 审、检难分立
法院 军事法院:行政院国防部辖下
/ \ (军审§15、16)
/ \
/ \ 军事法院检察署:行政院国防部辖下
被追诉者-----追诉者 (军审§49)
(被告) (检察官)
以下资料整理自<谈军事审判权>,撰写者:廖圣民,指导老师:何赖杰
http://ja.lawbank.com.tw/pdf2/090%E5%BB%96%E7%9B%9B%E6%B0%91.pdf
二、我国军事审判程序图(注[4],转引自史奎谦著,刑事诉讼法Ⅰ,页 2-18)
(军审§181 IV、V)
[士兵、士官、尉官案件]
(初审) (第二审) (第三审)
有期徒刑以上--> 高等法院
/
地方军事法院 -> 高等军事法院
\
死刑、无期徒刑
\
-> 最高法院
[校官、将官案件] ︿
/
/
高等军事法院 -> 最高军事法院>有期、无期徒刑、死刑
三、各国军事审判立法例
A.德国
迄今仍未援用基本法§96设置军事刑事法院。
该军事法院于于国防情况发生时,以及对派赴国外或军舰上之武装部队人员
有管辖权。
受联邦司法部长监督。
法官为普通法院法官担任。
B.法国
平时,得于领土外驻扎或作战之军队设置军事法庭。
战时,可设立国土三军法庭及军事部队法庭,但军事审判归最高法院管辖。
若上述军事法庭未设立时,军事审判案件仍由普通法院管辖。
军事法庭及国土三军法庭之审判长及陪审官,
均应由司法官团(经小弟考究,应为2位平民法官+3位军法官组成,
见释字436号林永谋大法官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见书,
及解放军报之<法军事审判制度:军事司法权统一于国家司法权>一文
http://news.sohu.com/2004/04/12/64/news219806404.shtml)法官担任。
C.美国
依一九八四年修正之美国统一军法典第十六条规定,
倘军人犯罪遭地方机关控诉及请求,得移由地方法院审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一九六九年Gcaelahon V. Parker中,
主笔多数意见书的William O. Douglas大法官认为,
该士官所犯下的罪是在营区外及晚间着便服路过等情形所为,
此与军事勤务并无任何的关联,亦无任何的军事象征意义,
况且这是在和平时期、在国内所犯下的罪,所以交由军事法庭来审判并不妥当
,此举乃剥夺了他在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在平民法院中经由大小陪审团起诉审判
的权利,故应给予当事人由平民法院来审判的权利。
美国法对现役军人犯罪管辖,
是衡量各该犯罪与军事勤务义务的违反程度,
以及被害法益是否与军事利益相关等事项作不同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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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就算是其他国家,在战时所设置的军事法庭,其法官并非均由军人充任,
而且其受普通法院监督。(参法国立法例)
在德国,迄今未设置军事法院。
美国,其亦需衡量各种因素,
未强硬规定现役军人的军法案件均应由军事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