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多家精医单位疑违精神卫生法-卫福部回复

楼主: a19930615 (喵喵)   2014-08-07 23:47:40
案件编号: 20140731-2940
案件标题: 多家精神医疗单位疑违反精神卫生法
提出日期: 2014/07/31
回复日期: 2014/08/06
问题内容:
我于2014/07/31 18:56:43已寄出信件,但未收到系统的确认信,且我也未备
份,只好尽可能以相同字句再次陈述。
“台湾心理卫生社会工作学会”是近几年负责统整社工系学生申请至精神医疗机构实
习的单位,在网站上(http://www.mhsw.org.tw/2.html)公布的“103年精神医疗机构暑
期社会工作实习相关资料(各区调查总表)”中,有三间机构(三军总医院精神科、卫生福
利部台北医院、国军桃园总医院),注明“为维护个案及学生双方之权益,本单位不收曾
在精神科就诊之同学”及“无曾在精神科/身心科就诊之纪录者。”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22条:“病人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歧视。对病情稳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就学、应考、雇用或予其他不公
平之待遇。”这三家精神医疗机构只因为学生曾至精神科看诊就不给予实习机会,依照我
在大一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的课堂上所学,这样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就是歧视。
仔细检视这句话“为维护个案及学生双方之权益,本单位不收曾在精神科就诊之同学
”,我看不出来两句话之间的关联,依照最基本的逻辑推论,难道曾在精神科就诊的同学
就会损害到个案的权益吗?有些人至精神科看诊是因为失眠;有些人是因为有健保咨商(
心理治疗)、参与团体的需求;有些人可能看过一次被医师认为没病;有些人可能是因为
PTSD(郑捷事件和澎湖空难的幸存者就活该倒楣吗?);依照流行病学的统计,多数妇女
皆曾有过PMDD的症状,但可能正是因为污名和标签不敢至精神科就诊;至于曾经罹患精神
疾病的同学,有的持续稳定服药仍可以正常生活;有的甚至症状已缓解到近乎痊愈。他们
都不能至上述几家精神医疗机构实习,不是很不公平吗?且担心下一年度会有更多精神医
疗机构跟进。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六章第55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锾。 希望卫福部能适当且公正的处理此事、给予回应!谢谢!
回复内容:
X小姐您好:
所传邮件,业已收悉。台端反映三军总医院、本部台北医院及国军桃园总医院等3家精神
医疗机构,排拒曾在精神科就诊者参加其暑期社会工作实习,疑似违反精神卫生法第22条
规定一案,本部已分别转请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新北市政府卫生局及桃园县政府卫生局查
处并回复台端。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健康、快乐!
卫生福利部 敬复
承办单位: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TEL:02-8590-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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