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 为什么精神卫生法不保障反社会人格违常者

楼主: mewu (喵)   2014-06-15 20:14:41
※ 引述《a19930615 (喵喵)》之铭言:
: 如标题
: 凭什么精神卫生法不保障反社会人格违常者?
: 难道他们长成这个样子就是他们活该?
: 请问谁想要有病?谁想要跟其他人不一样?
: 若是可以选择的话,谁不想天生当个心理健康的人?
大部分的人格疾患确是如你所说的,为自己的病所困扰没错。
但是不是能完全套用在反社会人格身上?我持保留态度,
因为他们不觉得自己这样有什么不好,
也不一定瞧得起所谓心理健康的人,
更恍论去身为一个所谓心理健康的人。
精神病学家(Cleckley,1976),以临床诊断,将反社会人格者的行为特征,归纳为以下十
六项:
1. 相貌与智力均在中上,第一印象给人好感。
2. 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思想不紊乱,且不会有幻觉、幻想现象。
3. 不会有焦虑症与情感症症状。
4. 对人对事,都无轻重缓急之分,也无责任感、义务感,所以在言行上无法取信于人。
*[
5. 缺乏坦诚的气质,给人虚伪的印象。
6. 知过不悔改,无羞耻心。
7. 表现出侵犯他人行为,事先却无明确动机或是计画,多是起于隐藏的冲动。
8. 缺发是非善恶的判断力,不能从失败经验中取得教训。
9. 极端自我中心,不惜剥夺他人权利以满足私欲,不顾他人感受,更不对他人有所回报

10.情绪冷漠而变化少,不像常人般受外因感动而有喜怒哀乐的表情。
11.缺乏领悟能力,不能见贤思齐。
12.不关心他人,却强烈需求他人的专注与支持。
13.常在幻想状态下对他人表现恶作剧行为。
14.没有显著的自杀倾向。
15.在两性关系中,以自我满足为出发考量,也从不付出真心或爱意。
16.生活无目标、计画,也无方向,一切活动都表现出一些自毁性行为。
: 可能有人会说,
: 若是精神卫生法纳入反社会人格违常者,
: 这样大家就都说自己有反社会人格,
: 就可以尽情犯罪,
: 因为犯罪可能可以不用受到刑责,或至少可以减刑。
: 但一个所谓“正常”的人,
: 会只因为或许犯罪可以不用为他所做的负责,就去放火、杀人、强奸人吗?
即使精神卫生法纳入反社会人格违常者这个前提成立,
还是要经过诊断,才能知道他属不属于反社会性人格,
人格疾患病程衡鉴准则包涵成长过程,长达数年,
不是这么轻易就能伪装的。
而一个你说的所谓“正常”的人,会去放火、杀人、强奸,应该会具备充足的犯罪动机,
(这部份牵涉法律我不擅长就不多讲)而不是因为不用负责就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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