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vicky75 : 不可能选择B,法规规定幼幼班要在一楼。连基本安全 11/09
15:1
: → vicky75 : 法规都无法符合,其它不用说了 11/09
15:1
: 居然有特别规范!感谢告知
: 不然这家园长给我感觉算经验丰富且有教育理念那种
特地查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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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及其分班基本设施设备标准
第 9 条
室内活动室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为楼层建筑者,其室内活动室之设置,应先使用地面层一楼,使用面
积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楼,二楼使用面积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楼,且
不得设置于地下层。
二、二岁以上未满三岁幼儿之室内活动室,应设置于一楼。
三、应设置二处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难层或走廊。
建筑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楼层,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
地地面上,且设有直接开向户外之窗户及直接通达户外之出入口,经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者,视为地面层一楼。
幼儿园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内活动室设置于一楼至三楼,不
受第一项第一款使用顺序及第二款之规定限制:
一、设置于直辖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区。
二、位于山坡地,且该楼层有出入口直接通达道路,并经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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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条文可以知道法规的用意是考量"逃生撤离的速度"
但是大家都知道在人口密集的旧市区,有合适地点不足的问题
所以最后又写了除外条款
园所似乎在新北市
所以此情况业者B不见得有违法
但如果有选择 我还是以逃生安全为优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