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
邮局是如何处理已搬家不在此地的邮件呢?
本来想得很简单:就是退回寄件单位
寄件单位去查,收件人搬那去了,更新住址,没新住址就不寄了。
但是实务上,好像不是这样
信封上 已经盖上‘ 退回-查无此人’的自制橡皮章
邮差还是寄到收件住址 死不退回去寄件人
夸张的,还遇过用立可白把我的 ‘ 退回-查无此人’ 擦掉
请问邮差把信件退回,是会被扣考绩吗?
还是因为这样会害上一手,分信的人没看到我的退回印章
要被扣考绩?
所以,因为善意所以硬著头皮把盖著退回的信
又投进以查无此人的信箱?
到底 邮局的制度是怎样呢?
一封信要退好几次,要去找邮筒也是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