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012177 (c012177)》之铭言:
: 想请问
: 家里有新生儿邮差按电铃会很困扰
: 如果在住家附近邮局申请信箱
: 像法院通知文件、银行通知文件
: 是否还是需投递到住家@@
: 查了半天查不到.....
: 谢谢版友
法院的部分,现在基本上都接受邮政信箱为送达地址,而且一指定后就只会寄信箱,
不过部分承办股为求慎重(或没注意到?)还是会寄送到户籍地。
另外,如果是诉讼文书的话,要注意期间(例如上诉、抗告、异议)是从文件
送达邮政信箱起算,而不是从领取日起算,非常重要。
“又送达原应于应受送达人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行之,惟当事人如以租用之邮局专
用信箱作为送达处所并向法院陈明后,法院自应向该邮局专用信箱为送达,且以应受送达
文书到达该邮局专用信箱时为送达之时,不因受送达人未至邮局开启该专用信箱实际取出
,或未依置于专用信箱内之通知单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邮局领取邮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103号民事裁定参照。
那件最后的结果是因为上诉逾期被驳回(这件还有点惨,是律师搞到当事人):
查抗告人于原审委任甲OO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委任状载明有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即
包含受送达权限。原法院上开判决系于民国107年10月31日送达至甲OO律师所指定送达
处所即台北邮政70-160号信箱,有原法院卷附送达证书、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邮
局108年1月8日函文足凭,该判决即已置于抗告人诉讼代理人实力支配范围,而发生合法
送达之效力,自不因诉讼代理人迟至107年11月13日始向邮局领取而有不同。是上诉期间
自该送达之翌日起算,扣除抗告人乙OO因住所位在台中市西屯区之在途期间7日,算至
同年11月27日即告届满。乃抗告人迟至同年月29日始提出上诉状,显逾20日之不变期间,
其上诉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