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邮政法的第二十九条

楼主: bleak777 (花朵)   2017-10-26 12:03:10
如题
想请问一下
邮政法的第三十条
前条求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由寄件人授与求偿权。
二、 邮件一部毁损或被窃,收件人收受其余部分时,已声明保留求偿权。
作者: s3381313 (preston)   2017-10-26 12:26:00
第二巷并没有提及遗失不能有求偿权啊 遗失当然有求偿权除 包裹 保值 报价 快捷 其他要全部遗失或不见
作者: kanna ( ̄︶ ̄)   2017-10-26 12:55:00
楼上,是“收件人”的求偿权我猜,“一部遗失”这件事对邮局来说很尴尬,不好写进法条一部毁损、一部被窃都可以想像,一部遗失的话...一开始就没包装好?或是运送过程中被弄坏包装(变成毁损)?
作者: ilovejesus99 (R.C)   2017-10-26 21:16:00
他的意思是说你收到的当下有声明就有可以搭配邮件处理规则62条看哦 抱歉没看清楚问题QAQ
作者: speedthunder (迅雷)   2017-10-26 21:35:00
求偿权主要是在寄件人身上,此法条是求偿权的移转至收件人身上的两个条件,一、你没问题,二、是当收件人于收件时,当场声明保留求偿权利时即将求偿权转移到收件人身上。(以上是我认为的别太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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