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yrb (PY)
2016-09-02 13:38:01第十三条 "续期保险费缴费日"起一个月未交付者,保险人应于十日内催告,
自"当期缴费日"起算三个月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时,
其保险契约效力停止。
想请问这个当期缴费日跟前面续期保险费缴费日是相同的吗?
就是如果2/1该缴钱 但到3/1都没缴费
那这样十日内催告 : 3/11内要催告
但是宽限期的部分是到5/1还是到6/1?
是要用2/1 加三个月 还是3/1加三个月呢?
典宏的书写法怪怪的......
让我搞不清楚到底用哪个时间点去计算
先谢谢大家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