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rk157 (鲨鱼侠)》之铭言:
: 因为有版友提到契约成立的问题
: 我把我之前遇到的状况跟大家分享一下
: 没有想像的这么简单
: 若你主张契约应该履行
: 而对方不愿意
: 那这个契约基本上就破局了
: 而你必须针对因为契约破局所造成的损失
: 向对方求偿
: 并非要求对方强制履行契约
: 这两者差距很大
: 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因对方未履行而产生
: 比如他不用12980卖你ps4
: 造成你必须用13980买到一样的东西
: 这样你就能求偿了
: 但实务上很困难
: 因为你没买到基本上很难有什么损失
: 也就是之前购物网站标错价
: 最后上法院依然全身而退的原因
: 以上供网友参考
这篇已经有点离题 如果版主觉得离主题太远我可以自删啾咪
1.
民法第 353 条
出卖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一条所定之义务者,
买受人得依关于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 基本上后面要能够讨论 是有这条的关系 所以我们往下看
2.
第 226 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前项情
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
,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shark大大所说的状况比较像这条
但是这条有个重点叫做给付不能
现在两造的问题是 卖家明明就有PS4 但是却不想给你
买家不是买一台已经绝版的机器
也不是买家已经指定特定某台机器 非这台不可 这两种状况
现在基本上全部卖场的PS4都是可供给付的货品
这种状况基本上没有‘致给付不能’的问题
所以我觉得这条可能不适用
3.
第 227-2 条
契约成立后,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
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项规定,于非因契约所发生之
债,准用之。
原文的原PO比较适用的法条会是这条
可以跟法院说卖家此举‘坐地起价,显失公平’,来声请减少给付
但是卖家也可能会以现在市场物件稀少为由
告诉你说
君不见市场水果蔬菜 台风之后随便都是涨到三五倍价钱
这个还是民生必需品喔
你买的PS4是奢侈品 我还只涨不到10%
所以怎么会‘显失公平’呢?
4.
下面是我自己的想法 欢迎打脸
打这个官司要赢大概不太容易
毕竟‘显失公平’的举证恐怕很困难
因为PS4现在就是很难买到
涨价其实不能说很不合理
而且就算你赢了 光是时间成本就不划算
但是如果原PO的重点是
老子就是不爽 林北就是要搞你 的话
那就搞吧
对这种没信用的店家我们消费者能做的
要不就是公布店名 大家来抵制
要不就是用法律行动浪费他们的时间跟精力
让他们以后要做这种事情前会稍微思考一下后果
不过上法院就是七伤拳 逞一时痛快 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的
跟我现在写这篇文章一样
我的想法不见得是对的 也许还是有些疏漏
大家参考讨论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