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硬件]PS4一买来摇杆就是坏的

楼主: hipposman (井上多洛~喵)   2014-07-08 11:19:46
※ 引述《flyV (rainman)》之铭言:
: 这篇是抱怨文,不喜者可以忽略这篇
: 不过如果是在犹豫要买哪台主机的人,或许可以参考一下
: 原PO昨天去家乐福,一时冲动买了台PS4
: 买之前想要现场测试一下,卖场人员只是摇摇头说
: “sony的东西,不给测试” 我内心OS:Sony不愧是Sony
: 基于对品牌的信任,还是买下去了
: 回家后马上发现摇杆没办法充电,不是续航力问题,是一拔掉USB就无法使用那种
: 我还安慰自己充电充比较慢,明天就会好
: 隔天起床,果然还是坏的,真是好傻好天真!
: 有买PS4的人应该都知道那条USB线很短,没有无线实在玩不下去
: 经过努力听懂大陆腔的客服后,原PO风尘仆仆赶去sony服务维修中心
: 结果维修中心只说一句 我们只维修 不负责退换货 (客服耍我阿!!??)
: 压抑心中的怒气,回到家乐福要退货
: 结果Sony不愧是Sony,对自己的品管有着莫名的信心
: 还要送回原厂认证确实是新品不良才给退 (要是原厂不认帐呢?)
: 原PO是个苦命上班族,想给自己一个小奖励
: 花了一万多,折腾半天绕了半个市区,竟然还要等Sony赏脸才能拿回PS4
: 100分态度,0分的品管
: 给想买但犹豫不决的人,以下是个人经验谈,不代表其他地方
: 1.Sony的东西,买之前不给测试,买之后测试不过,想退货要等Sony赏脸
: 2.实体店面买不能给你什么保障,网络买有问题可以叫货运来收,
: 实体通路只能自己拿回去店面,而且很有可能当场拿不回来 (也就是有机会要再去一趟)
: 3.其实摇杆不能充电应该只是小问题,很容易就能够发现,但是发生在全新品上就表示
: 出货时没有100%品检 不然就是 出货检验非常阳春
: 对照Sony高人一等的态度,只能说科科
: 如果不想赌一把的人,请深思熟虑
其实这个是整个大环境法令规定及销售流程的问题
今天换到其它的牌子、到其它的通路买 一样会有相同的情况发生
依然澄清几点、给大家讨论参考
一、七天无条件退换货?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 : 邮购或访问买卖 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
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
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重点在于 邮购或访问买卖 实体店家买的 本来就没有七天无条件退换货这东西
另~ 就算是邮购 也不是你把东西拆的乱七八糟 缺东缺西就一定全额退
http://ppt.cc/lvl9
重点:你有拆来看检查的权利,但厂商也可以向你依比例要求毁损而产生的损失
所以要拆要用然后才退回去 把盒子丢了说明书不见什么的
就要有“不一定能全额退费”的心理准备了
二、买来就坏,难道不能直接换一台新的给我嘛?
相对于保证消费者权利,对于消售方当然也有保护的机制。
本案很明显不适用上列消保法19条(别再说什么七天了…不适用就是不适用
实体店面的商品瑕疵问题 请走民法相关条文 “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民法第 356 条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出
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认
其所受领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后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人,怠于为通知者,视为承
认其所受领之物。
民法第 359 条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
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
请求减少价金。
民法第 360 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
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 364 条
买卖之物,仅指定种类者,如其物有瑕疵,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即时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出卖人就前项另行交付之物,仍负担保责任。
民法第 365 条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
于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时起
经过五年而消灭。
前项关于六个月期间之规定,于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适用之。
民法第 366 条
以特约免除或限制出卖人关于权利或物之瑕疵担保义务者,如出卖人故意不
告知其瑕疵,其特约为无效。
简单说
一、这是说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买东西有问题请去找你买的店家
要求你的权利。
二、商品本身有瑕疵,除非是店家已经明确说明、而且你也接受的部分。其
它瑕疵店家一样有担保品质的责任。
三、商品瑕疵消售者可以请求解除契约(退货不买)或减少价金(折扣),
更换同样的新品。但如果退货明显对商家不公平,则以折扣为主。又如
果商品本身没有店家保证之品质,消费者可以直接也不退货,也不折扣
,直接请求“不屡行契约”之损害赔偿。
四、消费者发现商品瑕疵,就要立即通知店家。不然通常检查能发现的瑕疵
就GG了。但是没办法立刻发现的瑕疵,事后通知是ok的。但通知后六个
月或东西买了之后五年都没去处理掉,那也是GG。(重点、要通知店家
而且请注意时效)
五、至于所谓的“瑕疵”~
民法中物的瑕疵,指商品本可发挥的“效用”有缺陷;消保法中,对于
“标示”则有完整规定,对于标示所导致的“指示瑕疵”,都可做为退
换货的依据。
本案当然很明显是无法发挥原本的功能,一定是瑕疵。
但重点来了
瑕疵的认定… 嗯嗯 就很微妙
非直接可视别之瑕疵,请原厂认定处理本来就合情合理。毕竟通路不是
原厂,没办法简单认定。通路与原厂进货之间说好的退货原则,也不是
我们消费者能知道的。用最保险的方式处理不能说他错。但你能说他服
务不好。
六、消费者的权利跟欧美比起来,我们真的算是很差。但现行法令如此,他
依规定你不能说他错。只能说他非常差。老实说这个Sony对通路就是这
样硬,使得通路也不敢随便就收他的退货,就算是明显瑕疵。
小小的结论
就如果原po所说的
买主机这种事,直接网购就好。退的又爽又不麻烦。(但游戏又是另一套玩
法,智慧财产权这东西也难搞)
以上是小的理解,有错请指正。
谢谢
作者: sunlockfire (太陽沒有火)   2014-07-08 12:13:00
网购真的便利很多@@之前在P家买键盘 数字键8没反应 上网反应直接派货运来收 但是前提真的是原来寄来的盒子箱子塑胶袋都要在~~
作者: Jeby171 (你好吗)   2014-07-08 13:29:00
推。但先不看法律的话 一般而言才隔天 这种通电不行的东西以常理都能合理推断不是买家的责任 通常都该换给人家的
作者: CTC0115 (Blank space~)   2014-07-08 14:34:00
无条件退换货 倒楣的是下一个买家
作者: kazushige (千森)   2014-07-09 03:32:00
那下一个买家就再退啊
作者: umachan (ウマちゃん)   2014-07-09 17:37:00
没错~网购很多都是整新品XD
作者: kazushige (千森)   2014-07-09 18:36:00
可是店面买也会有整新品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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