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exct (rexct)
2023-11-25 13:43:12原来之前就有法官在判决书中明载
“系沿该条道路线型转弯行驶情形,非属车辆不依该道路原方向行驶之转向行为,
核与转弯或其路型为T字,Y字或十字状态有别,
当不需显示方向灯,自无任何行政法上义务之违反”
‘也就是说,在没有与其他车道交错汇流的封闭型车道上沿着路线行驶,
无论该道路是否有弯曲曲率,原本就不具备法律上的“转弯”意图,
自然不需要透过方向灯去提示其他用路人自身车辆行驶方向之变更意图,
因此“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在这种路段上是无效的检举与判罚。’
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55号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DA%2C109%2C%E4%BA%A4%2C455%2C20210326%2C1&ot=in&fbclid=IwAR3AfSU7CeOIjK4WFI70JCNfU5L9LDMFN7UqeKGpiVNo046-8HEXACy1-R4
缩:https://tinyurl.com/5n7j724h
希望被检举人能提出让政府机关撤销。
来源: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877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