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资格:造册基准日110 年11 月16 日设籍本市之市民,以及造册基准日前出生并于
法定期限完成申报户口之新生儿。
★领取期间地点:未于前三梯次领取者,请于111年01月23日至27日17:30前至屏东市公
所领取。逾期未领,视同放弃,本所不再择期补发。
★领取金额:屏东市振兴消费券新台币500 元 (每张面额100 元,共计5 张)。
★领取方式:尽量以“户”为单位领取。
(一)每户请委托同户之一人为代表领取,代领人须年满20 岁。
(二)同址分户视为不同户,可各别派一人代领;亦得共同推派一人代领。
其他详细办法及文件都从屏东市公所连结可找到
https://www.ptcg.gov.tw/cp.aspx?n=75334FC31C535B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