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乐乐养鸡场案 县府盼公所不要歹戏拖棚
针对立委黄国昌卅日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质询屏东县枋寮乡乐乐养鸡场案,屏东县府傍晚
发出声明表示,该案业者于一0六年向乡公所提出容许使用变更申请后,乡公所迄今未依
“屏东县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进行初审,县府已经十度催办并提
醒现任乡长,卅日再度去电乡公所请尽速完成初审,以便县府依程序复审,让此案不再歹
戏拖棚。
屏东县府指出,依屏东县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畜牧设施申请面
积超过一千平方公尺者,由乡镇市公所初审通过后,函送县府核定;乡镇市公所受理申请
案,经初审不符规定者,应叙明理由驳回。
在黄国昌质询后,县府农业处长黄国荣亲自打电话向农委会主委陈吉仲说明此案迄未完
成初审的情形,而枋寮乡公所虽于五月廿日函文县府,请求废止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同意书
及畜牧场登记证,但该纸公文并非启动行政程序应办理的初审,如果公所初审行政程序未
完成,县府无法接续办理复审,做出最后的裁定。
县府说,期间环保单位也至乐乐养鸡场查处臭味空污并开罚,业者提起行政诉愿结果胜
诉,环保单位只得撤销罚单。
乐乐养鸡场是于一0三年十月卅日经枋寮乡公所初审通过,送至县府复审核定发照;一
0五年十二月农委会至乐乐养鸡场会勘,要求业者限期改善,再依法提出变更申请,乐乐
养鸡场等五场畜牧场向枋寮乡公所提出畜牧设施容许申请,但公所都没有启动初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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