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板规修正

楼主: LongRanger (孤星)   2018-10-03 19:29:16
经热心板友来信 同时与政府单位确认后 (原信转贴)
确认特种宠物业管理办法只针对
繁殖、寄养、买卖这三类宠物业务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743
单纯到府服务并未提供空间予犬猫寄宿
故完全不属于以上三类业务
目前尚未纳入规范当中
相关业务不受本次修法影响
也不需要申请证照
不过到府保母形同宠物之暂时饲主
只要遵守动物保护法中第五条之饲主义务即可
列示动保法第五条:
第 5 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供适当、干净且无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时充足、干净之饮水。
二、提供安全、干净、通风、排水、适当及适量之遮蔽、照明与温度之生
活环境。
三、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骚扰、虐待或伤害。
五、以笼子饲养宠物者,其笼内空间应足供宠物充分伸展,并应提供充分
之笼外活动时间。
六、以绳或炼圈束宠物者,其绳或炼应长于宠物身形且足供宠物充分伸展
、活动,使用安全、舒适、透气且保持适当松紧度之项圈,并应适时
提供充分之户外活动时间。
七、不得以汽、机车牵引宠物。
八、有发生危害之虞时,应将宠物移置安全处,并给予逃生之机会。
九、不得长时间将宠物留置密闭空间内,并应开启对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十一、除绝育外,不得对宠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医疗目的之手术。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交送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
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相关板规修订为 到府保母将不需证号 (包括犬猫)
若其他板友有问到其他资讯 欢迎来信指正 谢谢
※ 引述《LongRanger (孤星)》之铭言:
: 为因应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于106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订将猫纳入特定宠物
: 同时大幅度修正相关申请条件以及饲养设施等规范,北市动保处自106年11月起积极举
: 办业者说明会及实地辅导,辅导业者于一年缓冲期满前完成换证,以强化宠物业管理。
: 板规修正为养猫狗需要要有証号, 自公告日后一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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