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见] 连署板主 LongRanger

楼主: LongRanger (孤星)   2016-05-04 22:12:35
公告依照动保相关规定, 犬类代养 寄养 需依照相关规定 检附相关证号
违著删除相关文章并水桶
动物保护法第22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 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先向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
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前项特定宠物之种类 繁殖场 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具备之条件 设施 专任人员 申请许
可之程序 期限与换证 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条件 宠物繁殖作业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经营非犬类宠物如猫之代养 寄养业务,非属“特定宠物业”, 不适用宠物业管理
办法,故不需申请特定宠物业许可证,但经营猫之寄养业者仍须依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善尽动物饲养管理之责任
┌─────────────────────────────────────┐
│ 文章代码(AID): #1NAW7rg3 (LifeNewboard) [ptt.cc] [连署板主] Pet_boarding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LifeNewboard/M.1462370805.A.A83.html │
│ 投票限制(需先满足发文限制): 登入次数 30 次以上 │
└─────────────────────────────────────┘
本人养过超过十只以上猫, 目前手边有2 只超过13 岁的猫, 希望能替大家服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