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板禁止流通商品施行规范》
壹、前言
本规则制定参考 《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 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化粧品之外包装或容器,应明显标示下列事项: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净重、容量或数量。
五、全成分名称,特定用途化粧品应另标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七、制造或输入业者之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输入产品之原产地(国)
。
八、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间,或制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间及保存期
限。
九、批号。
十、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事项。
项所定标示事项,应以中文或国际通用符号标示之。但第五款事项,得英文标示之。
第一项各款事项,因外包装或容器表面积过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标示
者,应于标签、仿单或以其他方式刊载之。
前三项之标示格式、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化粧品贩卖业者,不得将化粧品之标签、仿单、外包装或容器等改变出售。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得采取暂停制造、输入或贩卖等管理措施之事由)
化粧品业者疑有违反本法规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即
启动调查,并得命化粧品业者暂停制造、输入或贩卖,或命其产品下架或
予以封存:
一、逾保存期限。
二、来源不明。
三、其他足以损害人体健康之情事。
主管机关执行前项调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抽样检验,得命化粧品业者提
供原厂检验规格、检验方法、检验报告书与检验所需之资讯、样品、对照
标准品及有关资料,化粧品业者应予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一项情形经调查无违规者,应撤销原处分,并予启封。
第十六条(业者禁止供应、贩卖、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试用化粧品之事由)
化粧品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违规之化粧品不得供应、贩卖、赠送、
公开陈列或提供消费者试用: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二、违反依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所定办法有关登录或档案之项目、内容
、变更或建立与保存方式、期限及地点之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害
卫生安全之虞。
三、违反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
四、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或依第三项公告之事项。
五、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或依第四项公告之
事项。
六、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工厂登记。
七、违反第八条第一项化粧品制造工厂设厂标准或第二项化粧品优良制造
准则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害卫生安全之虞。
八、违反第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标示规定。
九、经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产品登录或产品许可证。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来源不明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有害卫生安全,亦同。
又,PTT站规#1QOArzZ7 (SYSOP)制定相关罚则,为本板遵守之依据。
参酌法规及站规,本板将“化妆品分装品”
列入本板违禁品,禁止于本板流通。
上述品项皆禁止以任何形式于看板流通,
包含:买卖、征求、赠送、以物易物等等值或不等值之形式。
贰、化妆品定义
指施于人体外部、牙齿或口腔黏膜,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
改善体味、修饰容貌或清洁身体之制剂。但依其他法令认属药物者,不在此限。
参、罚则
发文罚则:一律水桶一年并科退文。
推文罚则:一律水桶一年。
肆、补充
1.本规范制订非完全按照法规,标准亦可能严于法规。
故,制定本规范乃基于板主权限“制定板规权”制定,
所以请不要寄信来告知,是否有妄自解释法规等语。
2.本规范基于 #1QOArzZ7 (SYSOP),若本人接任板主前,
有关违禁品之检举,仍按该站规处分。
3.承上,本规则由发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