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禁言名单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7-04-09 13:54:23
推 brokenXD: 这版应该没有分身条款啦 当新的来桶? 04/08 22:09
推 Wyvern: 那按照我国各资法 GGC帐号属于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04/08 23:12
→ Wyvern: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 04/08 23:13
→ Wyvern: 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 04/08 23:14
→ Wyvern: 前科、联络方式、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间接或直接 04/08 23:14
→ Wyvern: 方式是别该个人之资料的哪一项? 04/08 23:15
→ Wyvern: 请问该GGC帐号可以直接跟帐号现实本人做连结吗? 04/08 23:15
推 Wyvern: 而且台湾已经有判例 无法判别真实身分的资讯根本不构成 04/08 23:29
→ Wyvern: 个资 04/08 23:29
推 i8067: ivano这只 还刻意用别的IP上 XDD 04/09 00:06
→ i8067: 他不知道 他上一篇发文的IP改不了吗 04/09 00:07
推 aa2378924: 干原来是flyinyouth XDDD 04/09 01:42
→ danchen1120: 板规1-5 04/09 02:19
推 i8067: E版主说 ivano在水桶期间开分身发文 只要flyinyouth发言没 04/09 12:06
→ i8067: 违规的话 版规1-5是不适用的。楼下中文系帮我解释一下 04/09 12:06
嘘 danchen1120: 1-5写那么清楚,怎会不适用 04/09 13:08
针对版规的疑义释覆
1-5. 在本尊已违反任何版规遭惩处的情况下使用分身再次违反版规
》同一IP位址历史之发文发言者,皆视为同一使用者
》若该使用者遭惩处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帐号应视为
不具有 "被水桶剥夺之所有权利" ,包含但不限于:发文等等
当初为了保障每个帐号的发言权力
在制定1-5的时候加上了条文旦书
使用分身再次违反版规才能动用这条条款
亦即在不再次违反版规的状况下 这条是不能使用的
可能会有人疑惑1-5细项
但各国法律 行政命令再订定的时候都有条件前提
满足大项才可能看细项
细项不是补充条款,所以牴触大项无效
我们版务群几年前曾经针对这件事情讨论过一次
但当时的决议是要保障每个帐号的发言权力
因为分身也是站规授予的 依照本站站规一个人最多可以拥有五个帐号
但帐号不得出借他人 亦即在不出借他人的状况
各帐号的权力是分开计算的 
版务群会商讨是否要提高发文推文门槛
来充分限制分身 但就目前的版规来说我们是没有分身连坐条款的
除非他违反版规,那就是连同本尊加重处分了
而就算现在改版规,不朔及既往这个法律原则是必要遵守的
也不会因此让他的分身进桶,以上疑义释覆
信件重复的部分不重复回复了
以上
POE版务群代表 r51303
作者: brokenXD (杂碎王)   2016-04-08 22:09:00
这版应该没有分身条款啦 当新的来桶?
作者: Wyvern (かがみさま)   2016-04-08 23:12:00
那按照我国各资法 GGC帐号属于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间接或直接方式是别该个人之资料的哪一项?请问该GGC帐号可以直接跟帐号现实本人做连结吗?而且台湾已经有判例 无法判别真实身分的资讯根本不构成个资
作者: i8067 (Google)   2016-04-09 00:06:00
ivano这只 还刻意用别的IP上 XDD他不知道 他上一篇发文的IP改不了吗
作者: aa2378924 (星爆)   2016-04-09 01:42:00
干原来是flyinyouth XDDD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6-04-09 02:19:00
板规1-5
作者: i8067 (Google)   2016-04-09 12:06:00
E版主说 ivano在水桶期间开分身发文 只要flyinyouth发言没违规的话 版规1-5是不适用的。楼下中文系帮我解释一下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6-04-09 13:08:00
1-5写那么清楚,怎会不适用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7-04-09 14:05:00
补充:依照目前的看版门槛,注册3个月以上才能发文推文所以也不存在一违规就能够申请分身发文这件事情然后依照站规超过五个分身帐号一律退注
作者: lopp54321010 (嘻嘻010)   2017-04-09 14:13:00
#1LcFJBGK (BoardCourt)同一IP位址历史之发文发言者,皆视为同一使用者没问题吗= =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7-04-09 14:15:00
这个站务群也讨论过很多次了 不过是尊重各版自治每个版对分身处理方式不同 我管的另一个版就是连坐那站规的部分就是保障一使用者最多五帐号视为同一个使用者 跟 可以有五个帐号不冲突两码事。以上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7-04-09 15:09:00
若该使用者遭惩处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者帐号应视为不具有 "被水桶剥夺之所有权利"那这句话,在规范什么意思不是很明显吗,同IP位址的帐号已经被法定转换为被水桶的身分了如果照版主解释,建议细项也修正
作者: newhand0815 (热带企鹅)   2017-04-09 15:39:00
规范的情形是 假如本帐受到的惩处是警告,小分身当然还可以发文回文,但若小分身后来也被警告或水桶,此时本帐分身都视为被一起水桶这样吗,不知道理解有无错误少看第二款前段,所以本帐分身之一所受惩处至少要有其一为水桶吗
作者: i8067 (Google)   2017-04-09 15:45:00
现在注册 三个月后还来得及参战吗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7-04-09 15:54:00
照那规定明明第一个被水桶以后,同IP就该视为失去权力了
作者: gn00291010 (居恩)   2017-04-09 17:15:00
分身违反版规再桶那个分身 那请问1-5到底用在什么时候
作者: aker0357 (Internet is a monster.)   2017-04-09 17:16:00
被桶了一个 再开一个就好惹 佛心版规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7-04-09 17:23:00
补充: 因为1-3违反两次 所以30天起跳 应该是30+7+7+7=51天目前的版规是采层递式加重 符合比例原则的做法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7-04-09 17:24:00
那显然满需要做文字修正?你这已经跳脱文义解释了吧
作者: gn00291010 (居恩)   2017-04-09 17:25:00
所以意思是1-5就是加重条款而已吗
作者: i8067 (Google)   2017-04-09 17:25:00
最多可以在本版被永桶四只 第五只就乖一点吧
作者: gn00291010 (居恩)   2017-04-09 17:26:00
就算分身被桶了 我再开一个分身不闹版会直接连坐吗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7-04-09 17:26:00
gn你得到了疴 再开一个分身哦 不违反版规还是没事OAO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7-04-09 17:27:00
甚至1-5细项宜删除,否则也许不少板友会觉得像在硬凹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7-04-09 17:27:00
不过违反版规就是三只连坐了而且 第三只分身开始 违反版规恐怕都接近永久水桶了会triple
作者: gn00291010 (居恩)   2017-04-09 17:28:00
若该使用者遭惩处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帐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7-04-09 17:28:00
版规修正的部分会纳入考虑
作者: scxiang5 (咏月)   2017-04-09 17:30:00
哇本尊被桶了,我再开一只乖乖的就好啦,佛心
作者: Cishang (辞..)   2017-04-09 17:32:00
不对吧 永桶的话可以直接送帐号部一次锁掉了,你说分身不犯错不通用累加无犯无事是一回事,永桶是视为不欢迎使用者以PTT多数版永桶分身就是不要被抓到抓到就是送帐号部一起锁
作者: decous5566 (狄尻五六)   2017-04-09 18:19:00
被桶开分身应该没什么 只要不被抓到就好 可是都被抓到了 还放过 还蛮好笑的XDD
作者: Darksto (Mr. D/C)   2017-04-09 20:55:00
挖是擅长包庇的版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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