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就提告部分来说一下,如果有错请版友帮我指正了。
首先,我认为只要不是诬告,就算是利用诉讼达成目的,其诉讼标的不是主要的利益所在者,都不算是浪费司法资源。毕竟司法是为人民而设的,人民去利用他无可厚非。
以民事方面来看,以原就被是原则没有错的,是为了防止滥诉,还有因被告是被动进入诉讼较为值得保护等等原因。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是不在此原则限制之下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别审判籍篇章似乎只有两条可以适用这个情况。
第一条是契约有关的诉讼,得由契约履行地之法院管辖,民诉第12条规定。而在广义的契约中,无论以文书或言词,抑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
因此口头说定也算的,更何况游戏中有对话记录,在此条的适用上应该是没问题的。但是重点就是这履行地…
我们若是要适用这条,必须先举证双方当事人有合意债务之履行地,诉讼上有句话是: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而且…关于在网络上的犯罪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善的规定,且亦无法定履行地的适用可能,所以这条还是洗洗睡…
另一条就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审判籍(15条),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跟12条ㄧ样在网络上的发生地有待我国继续完备法律,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上…唉…应该还是没适用可能。
所以如果行为人是在高雄你在台北你硬要告侵权行为之类的,只能高铁来回了…
刑事部分(我这部分满差的有错就请版友高抬贵手帮我指正了)
另外诈欺必须是有价值之物才能告,就算你拿出8592网站来证明你的混沌石有价,对方只要拿出游戏公司禁止现金交易的公约,你认为法官会采信你的违法现金交易网站还是对方…
看来只能就妨害电脑使用来告了,但其实在实务上认定你所拥有的只是游戏公司中的“纪录”而该篇章法律中的妨害,需是在你所有权下的硬件、软件方面,所以要告应该也是游戏公司来…
结论:大家也知道,立院的那些喔吉奖都是像菜止兀那类的…关于这块的立法是需要非常大的心力去研究,毕竟电脑犯罪方面对我国来说是20年内的事,因此对于那些爷爷…还是别期待吧。这种事情只能报案,然后用各种方法自力救济了。
大家请罩子放亮点,人与人的相处基本是互信,但在网络上这种有隐匿性质的地方,还是小心点。
※ 引述《sw0159 (请填上暱称)》之铭言:
: 刚刚买纯净乐园门票被骗了
: 付了钱后对方黑单我然后消失
: 这已经是诈欺行为了吧
: 用这种行为骗钱真的很不可取= =
: 正在考虑是否要提告
: 虽然是小钱
: 但这种行为真的很惹人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