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内容可能和板上无关
如果不行请版主跟我说 我会自删
电磁纪录在法律上的定义很明确
所谓电磁纪录就是‘硬盘里的电磁讯号’
这部分在定型化契约中也写明是属于游戏公司的
其衍生的东西就是游戏历程纪录
那你说我们花时间培养的角色跟道具是三小?
只是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其中一部分
你说定型化契约上玩家拥有‘支配权’?
那我跟你说
这个‘支配权’的定义超级模糊
能支配的项目 能支配的程度 法律跟契约上完全没有定义
只要没有牵扯到其他的犯罪事实 比如诈欺 比如盗用点数
游戏公司其实是可以不提供游戏历程纪录的
游戏公司会留LOG的动机还是源自于需要赚钱 必须维持服务品质
服务品质一崩盘 玩家人数就流失 也旧没钱赚了
像隔壁棚玛奇在八年前曾经因为机房资料挂掉
整个服务器资料回朔一个半月 玩家走的走跑的跑
若不是出于玩家流失 橘子现在也不会有这么完善的纪录
而商人脑筋总是转得快
游戏橘子就拿游戏历程纪录来卖了不是吗
一份两百块 捞一下LOG再打印出来我不觉得是很繁复的手续
所有法条跟定型化契约中对这部分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游戏公司明定:禁止所有道具进行现金交易
你看到盗帐号的都是以‘妨害电脑使用’
而不是针对虚拟物品的本质 也就是‘电磁纪录’做规范
像原PO以诈欺来提告
也只能以‘对方有诈欺事实’来进行
就限行法条的定义 原PO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也是有困难的
因为这就是一个灰色地带
网络游戏玩家何其多 但是从来没有人对这块认真过
这也是为什么网络游戏的营运商一直会以高姿态面对玩家
出事就补偿点数补偿道具摸摸头 或著干脆摆烂管你去死
但实际上 针对这个产业衍生的相关议题 是可以写出一堆研究论文的...
小鲁不是法律专业 只是切身经验
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