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一案两请的举发

楼主: pross (132123)   2024-04-05 13:17:01
再请教一下
审准第五篇4.3.1.3.6
及智慧月刊vol. 255 p28-29 (https://tinyurl.com/467emaca )提到...
(a) 如果一案两请的申请日是102.1.1~102.6.12
以发明举发新型 ->
由于新型举发事由未准用32条,故适用于31条先申请原则,新型举发成立
(b) 如果一案两请的申请日是102.6.13起
以发明举发新型 ->
由于新型举发事由未准用32条,判定新型举发驳回
小弟想问的是,(a)(b)皆是新型举发事由无32条,
为何结果(a)是举发成立,(b)是举发驳回呢?
感恩
※ 引述《pross (132123)》之铭言:
: 请教各位贤拜
: 举发一案两请(发明,新型)未于申请时分别声明
: 1. 应以新型为证据,举发<发明>的"全部请求项",对吗?
: 2. 若上述正确,当举发成立,发明的全部请求项阵亡,新型还能独活吗?
: 还是说新型会被注销呢?
: 对于一案两请的举发有点困惑
: 还请不吝指教,感谢
作者: ides13 (juso)   2024-04-05 22:26:00
14 一案两请指同一人就相同创作,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第28页的最后有答案。
楼主: pross (132123)   2024-04-06 06:48:00
这点想不太懂,前后修法的31条没变,如果认定(b)不适用32条用31条举发感觉逻辑上应无问题? (119条新型举发也包括31条)
作者: nnf (*)   2024-04-07 01:31:00
里面用31解释会有点让人困惑你不妨直接从(a)权利择一(b)权利接续的角度切入,应该就能理解了。因为权利择一会让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当然要让他举发成功。权利接续的话,你让他成功的话,新型岂不是消失了何来接续?权利接续的话,你让他成功的话,新型岂不是消失了何来接续?所以先驳回,然后再公告新型消灭(跟自始不存在的定义不同喔!)a会用先申请原则(31)解释是因为正好跟权利择一可以搭配b的话会跟权利接续的立意有所冲突但我觉得你会这样问,应该是在纳闷,那就让他都举发成功啊会怎样吗? 但你想想b的情形,权利人都完全按照32条的规定去做,怎么会两案同时并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错了xD 没有公告新型消灭。此时,若第三人眼尖发现,然后提起举发,智慧局若顺应让新型被举发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这样那个权利人不是很衰吗?
楼主: pross (132123)   2024-04-07 08:01:00
多谢各位大大,从权利接续的概念来看就清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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