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登光罩盒诉讼演出逆转胜:从赔偿9亿多元扭转将系争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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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罩盒诉讼大逆转,家登是我国光罩盒厂商也是台积电供应商,拆弹成功顺利打掉美国英
特格的专利,因而翻转从赔偿9亿多元扭转将系争专利无效。
关于,本案可参考本网站先前文章“晶圆光罩载具美商Entegris胜诉,家登须赔9.78亿”
报导,英特格(Entegris)于2015年控告家登(Gudeng Precision )所制造贩售的光罩
传送盒(Reticle SMIF Pod)侵害其所拥有的中华民国I317967“光罩载具及支撑光罩之
方法”专利。于2019年3月,智慧财产法院一审判决家登相关产品构成专利侵权,需赔偿
相关被控产品于民国98年至107年间销售额6.5亿余元的1.5倍、即9.78亿余元[参考1] [参
考2]。
当时在智慧财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个月内,家登公司积极透过卖地、卖股、借钱、并质
押厂房和专利给台积电后而获得台积电提供约4亿元“预付货款”后,家登公司凑足9亿7
千多万元资金供担保。如此让家登能在全案定谳之前,仍能维持正常营运,而台积电也能
持续自家登购买半导体制程黄光区制程所需的光罩传送盒[参考3]。
于2020年4月29日,智慧财产局针对家登所提出的第六件N06专利举发案作出举发审定[参
考4],智慧财产局认为中华民国I317967专利请求项1、3、4、6、7、9、10、12、13、17
不具进步性;亦即前述智慧财产法院一审判决家登产品构成侵权的所有请求项均被宣告无
效,至此家登成功演出一场逆转胜!
中华民国I317967专利第1项请求项与实施例图示比对说明
如 '967专利先前技术段落所述,此专利所欲解决的先前技术问题是:“以手动方式将光
罩定位在支承表面上者,可能无法将光罩放置在适当位置以便与限制部件啮合... 限制部
件可能会啮合在其表面上、而非啮合其边缘,如此将导致光罩产生刮伤或其他物理损坏”
。此专利揭橥的新颖技术手段是:“某种结构或装置,其可确保光罩载具中光罩本身之适
当定位以防止与限制部件啮合期间之损坏”。
表一系将此 '967专利请求项1与实施例图示比对说明:
(1)如表一中段所列限制条件“盖部140”与对应图4~5所示,光罩载具的盖部140内表面
具有一对光罩定位凸片150,且此对光罩定位凸片150各别具有斜角边缘部152。
(2)如表一末段所列限制条件“当盖部140与基部120配合时”与对应图8~10所示,当盖
部140朝向基部120阖上时,斜角边缘部152方向系可横向滑动迫使光罩200与光罩限制器
142啮合(例如:斜角边缘部152会朝光罩200的隅角210移动,进而推动光罩200依据笔者注
记蓝色箭头方向移动,而使光罩隅角210与光罩限制器142的凹口160啮合);且此时光罩
定位凸片150系被定位成与光罩中间相邻隅角210啮合(例如:光罩定位凸片150的斜角边
缘部152抵接于隅角210)。
如此 '967专利借由上述斜角边缘部152可横向推动光罩200移动,进而使光罩与光罩限制
器啮合的设计,允许半导体厂作业员无需精确地放置光罩于光罩支架上,允许较大的误差
容许度;同时减少光罩限制器损坏光罩表面的机会。
中华民国 I317967专利第1项请求项与第六件举发案引用前案日本JP-H0817906A比对
如下表二专利案件状态所示,中华民国 I317967专利共收到六件举发案,其中第1~4件举
发案不成立,第5件举发案撤回而结案;而于2019年3月,智慧财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
家登提出第6件举发案。于2020年4月29日,智慧财产局依据第6件举发案中所列证据2 -
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案JP-H0817906A,裁定此 '967专利请求项1、3、4、6、7、9、10、12
、13、17不具进步性。
以下以表三将此 '967专利第1项请求项与第六件举发案引用证据2 - 日本JP-H0817906A专
利公开案比对,以说明N06举发审定书认定的元件对应关系。
依据上述元件对应关系,审查委员认为:“证据2之倾斜面24a、25a及可抑制基板之面24b
、25b于‘当前门3闭合时’亦可达到允许光罩横向滑动使放置误差被修正并被认定啮合之
功效,即与 '967 专利请求项1之光罩定位凸片、光罩限制器及其相关技术特征,达成之
效果实质相同,虽然证据2之倾斜面24a、25a及可抑制基板之面24b、25b同属突起部24、
25构件上之不同面,此与 '967 专利请求项1之光罩限制器及光罩定位凸片分属不同构件
之构成方式有别,但就实质作用及达成的功效并无不同,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为
因应光罩载具之空间布置及与其他构件之作动关系,将习知单一构件置换为两构件予以达
成相同效果之技术手段,诚属简单变更”,故证据2足以证明 '967 专利请求项1不具进步
性。
N06专利举发审定书处分除了认定上述请求项1不具进步性外,同时也认为证据2足以证明
'967 专利请求项3、4、6、7、9、10、12、13、17不具进步性,因为:
(1)另外两个独立请求项6、12记载内容与请求项1实质相同,且未如请求项1界定“斜角
边缘部”及“光罩定位凸片与光罩中间相邻隅角啮合”;笔者认为实质范围似乎比请求项
1还更广泛。
(2)审查委员认为证据2也同时揭露:请求项3、9所记载的可将盖部锁固至基部的闩锁机
构,请求项4、10、17记载的自基部向上突出的肋条,与请求项7、13记载的斜角边缘部方
向系可与光罩的上边缘啮合... 等等附属项的细部结构特征。
结语
(1)攸关家登本身是否能永续经营,甚至稍有不甚将影响台积电的晶圆厂运作。家登公
司于智慧财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肯定未就此放弃抗辩,积极地以诉讼阶段未考虑的新
前案证据日本JP-H0817906A专利公开案来提出第6件举发案,始能说服审查委员而能力挽
狂澜获得此一重大逆转胜。
(2)于专利诉讼阶段,检索攻击被控侵权专利欠缺有效性的前案证据时,不仅要求前案
证据品质,同时也需讲究速度。于此家登案一审判决中,便记载于2017年5月,家登曾提
出若干美国与中华民国专利等作为用以攻击被控侵权专利欠缺有效性的新证据;但法院认
为这些追加提出的新证据,为已公告之专利,被告并无正当理由不能于有效性辩论程序中
提出,被告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有碍诉讼之终结,故最后不受理而予以驳回。
(3)于专利诉讼阶段,若被告迟迟无法检索获致有利前案证据时,部分律师有时会建议
针对被控侵权专利所属专利分类号进行全检,如此事务所不输入任何关键字进行筛选,直
接针对相同UPC、CPC或IPC+F-term分类下的所有专利全面地毯性阅读,确保没有遗漏任何
重要前案证据。事务所一般会事先提供进行相关检索分析的估价,例如若某个被控侵权专
利所属日本专利分类F-term下约有1000篇日本专利公开案时,日本事务所便据此预估研读
此1000篇日本专利公开案、出具近似前案证据报告费用。
(4)中华民国I317967专利家族目前有两件对应美国核准专利,两者预期都会在2022年失
效。另一方面,依据报导所揭露目前台积电赴美设厂的计画时程,台积电美国晶圆厂预计
自2024年开始量产,因此,家登光罩传送盒产品届时若销售供应到台积电美国厂区时,应
当将不会再受到此 '967专利家族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