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印度对于禁制令核发的态度转变

楼主: ynlin1996 (Kennylin)   2019-08-21 17:45:06
印度对于禁制令核发的态度转变
http://bit.ly/2HhVQA2
据RNA智财事务所的Ranjan Narula和Suvarna Pandey研究调查,印度德里法院(Delhi court)的判决改变了权利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寻求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态度转变趋向开放。
临时或初步禁制令(interim 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智慧财产权(IP)案件中至关重要,因为IP持有人就是寻求法院立即下令停止侵权活动,以保护其市场占有率。对于寻求初步禁制令的当事人,法院制定了三种因素测试:
1)建立初步証明的有效案件( prima facie valid case),
2)易于平衡对其有利,
3)若禁令不核准,其将遭受无可弥补之伤害或损失。
在印度,专利侵权案件中授予初步禁制令已逐渐演进,法院的意见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还有,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方通常以“质疑专利有效性”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实际案件
(一) 2009年4月24日,F Hoffmann-La Roche & Anr诉Cipla(FAO(OS) 188/2008)案件,德里高等法院的两名法官在裁决Roche公司提出的上诉时指出:
“避免过于陷入在语意攻防里,法院在面对专利权人请求核发禁制令,以及相应的被告质疑专利本身的有效性时,必须对被告的可信性进行挑战。”因为,“在这个阶段,法院不会以非常详细的方式检查被告提出的质疑,也不会对专利有效性的问题立即得出结论,这些必须等到审判时进行。在现阶段考虑核发临时禁制令,反而是,被告必须证明已核准的专利是容易受到质疑。”
(二) 3M Innovative Properties诉Venus Safety & Health(IA No. 20605/2013 & IA No. 1276/2014 in CS[OS] No. 2558/2013)案件,德里最高法院依据Roche案的判决指出:
“必须承认“六年规定”带来的困惑,为防止印度法院核发临时禁制令。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规则支持法院这种做法。”六年规定似乎已经在Manicka Thevar案后悄然兴起,随后在其他判决中被提升为一个普遍的规则。该规定可以解释对法院专利侵权诉讼的立场略有不同之一种示警(从其他案件中),法院不应自动依据满足表面证据(prima facie)就迳行核发侵权禁制令,因为专利可以受到质疑,甚至进行辩护的。“六年规定必须被视为一种谨慎和审慎的规定,而不是一种严格且固守仪式的公式。”
(三) 2018年3月26日,Galatea诉Diyora and Bhanderi (civil suits no. 2 of 2017)案件 ,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Gujarat指出: “根据和解法律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已经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并提出了撤销申请,法院就不会核发禁制令。”
“依据C/CS/2/2017命令可能建立连结的指引,Madras高等法院在Manicka Thevar诉M/s Star Plough Works的判决中作出的命令,其中认为,如果被告提出的异议,明确表示就该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已知或使用专利前案内容,对该发明的新颖性创新性技术存在严重争议,这样的话,法院不会核发禁制令禁止被告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
(四) 曾有一系列的案件,在被告尚未推出该产品的基础上,法院已同意原告发放临时禁制令。特别是2015年6月德里高等法院在Bristol-Myers Squibb & Ors诉Mr JD Joshi & Anr (IA No. 15720/2009 in CS[OS] No. 2303/2009和IA No. 5910/2013 in CS[OS] No. 679/2013)案件,其中提到“被告未在市场上推出该产品,如果他们被限制从事尚未开展的活动,不会对BDR Lifesciences造成任何损失或无可弥补的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允许被告制造和销售仿制药Dasatinib,其中专利权人根据1970年“专利法”第48(a)条享有IN
203937的专有权,将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尤其是在被告提出的抗辩表面证据上看起来不太可信,并且不保证能够以临时禁制令的形式改变现状。
禁制令核发原则正在改变
2019年5月31日在裁决Sterlite Technologies诉ZTT India Private(CS [COMM] 314/2019、IA No.8386 / 2019、I IA No. 8389/2019和IA No. 8390/2019)案件的禁令时,德里高等法院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观点。Sterlite寻求永久禁制令,禁止ZTT侵犯其专利IN 241433和/或IN 280211,并等待初步禁制令的决定。
Sterlite认为这些专利是方法专利,ZTT销售的光纤具有与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Sterlite光纤相同的技术参数。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侵权诉讼提出临时命令对当时禁制令是需要的。
该禁令的依据是,专利的有效期限有限,须进一步考量该期限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未授予临时禁制令通常会导致被告(即使最终被发现有专利侵权)继续从侵权产品获利直到判决出炉。也因为创新成本的关系,侵权人营销的价格通常远低于创新者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因此,创新者产品反而被剥夺了创新价值而遭驱逐出市场。该命令进一步评论了若不同意原告要求核发临时禁制令造成的损害的话,理由是“专利权人即使在诉讼成功后,若未在任何临时命令的情况下,反而只有被告将获得市场利润”。而限制侵权的临时命令(interim order)不会对被告造成任何损害。
此案虽然与制药领域无关,但却带来了一种典范转移,即法院对如何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初步禁制令请求,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观点。
印度法院认为,专利的期效很短,如果没有给予专利权人保护,将对整个专利体系将起反作用。所以,给予专利权人保护这对于促进创新和鼓励创新者而言,将是个好现象的开始。
结语
由此可见,印度的法院对于专利权人的态度,基于鼓励创新及保护专利制度,未来倾向核发临时禁令的机率增加。所以,随着印度市场崛起,企业抢进印度市场之同时,必须也要在印度先进行专利布局以产品保护,甚至善用临时禁令将对手踢出市场。
作者: foreverlhy (~魂~)   2019-09-05 14:49:00
小弟不才...对于此叙事“专利权人即使在诉讼成功后,若未在任何临时命令的情况下,反而只有被告将获得市场利润”。如果专利权人胜诉,不是得依所失利益请法院要求被告给予市场所得之利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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