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请问是否智财局对于金融科技/电子商务这方面的新型专利的审查,近日
有新的较明确较严格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这几年来台湾在金融科技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与获准,有不少是利用
新型专利不怎样审查而以新型专利进行与取得(不审查新颖性与进步性,也不大审
查说明书与申请专利范围的形式)。当然,实际上是利用电脑与网络来进行某些功
能的内容,合不合乎新型专利必须是物品的规定,是有争议的。
过去几年,有不少获准的新型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写法类似于"一种XXXX系统,包
含一服务器用以....,一网络装置用以.....,一显示装置用以......"或是"一种
XXXX平台,包含一硬件电路与一储存装置,其组态成为一YY模组用以...一ZZ模组
用以...."。
不过,近半年来陆续遇到与听到一些新型专利(金融科技或电子商务),申请内容就
是用服务器/网络装置来进行某些商业行为,被以专利法第104条或第112条核驳,理
由或是"新型,...,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组合之创作"、或是"未记载任何特殊之
形状、构造或组合等结构特征"、又或是"物品实体的形状、构造或组合等结构特征
未清楚揭露"。虽然是申请专利范围的写法,是与前几年获准的新型专利的申请专利
范围写法相等。
想请问,是否智财局已经对金融科技/电子商务这方面的新型专利的审查,做出了新
的较明确较严格的规定? 或者这只是不同审查委员的审查标准不一样所以不同时期
不同申请案的申请审查结果不同而已?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