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大学申请PCT的名义问题
如果没有设立美国公司或会员国国籍的发明人可共同申请
则通常会以CN籍自CNIPA受理提出PCT申请
但想请教这个时候
是要照一般大学申请CN案时借名发明人代表
以老师名义提出申请?
还是大学+老师(都用CN籍)的名义共同申请?
在上开二种方式游移,主要问题在于
1、若以老师个人名义申请
日后进入国家阶段时,会有变更申请人的问题发生
因通常大学借名申请CN案
是以名义而言,时常会因国立或中央等字眼,
或与有中国同名院校等原因而产生需补正的情形
但如日后选择进入US或EP,则申请人已无需规避名称用字的情形
又得再将案件申请人自个人变更为学校,徒增程序费用
2、若以大学+老师名义共同申请
又担心或碰到上述申请人名义不允许国立或中央的情形
但有点矛盾的是,毕竟CNIPA只是作为PCT案受理局
案件并未进入CN国家阶段
CN受理局在做PCT案程序审查时,
审查标准也会如同一般CN案,会排除名称国立或者中央的申请人吗?
另外想请教
查国际申请阶段跟进入国家阶段似乎都能变更申请人名义
以费用来看
是否应该在国际申请阶段办理变更比较划算?
查CN申请PCT的费用清单中,似乎未列变更登记的官方规费
但如果进入国家阶段才变更申请人,
看来要视进入各国规定办理数国变手续及缴纳对应国别申请官费
若认知有误还请指教
再请教(挂CN籍)自然人名义提出PCT申请案应该是可减免90%费用
但我拿到的文件,国际申请规费收据就算删去电子申请200元
总计还是要缴1130元的申请费,而非90%减免后的金额
请问PCT的自然人费用减免是有需付证明的吗?
还是除了自然人以外
还有其他条件例如年收入低于多少才能减免PCT申请费用?
如果是因为复代漏未声明减免资格,致以未减免费率缴纳规费
是否还有机会可以请求要退还缴溢规费部分
毕竟如果只需缴一成的话,费用差距还颇大的
以上问题还请指教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