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同意贬损性用语之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7-07-05 16:43:34
[情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同意贬损性用语之
http://bit.ly/2sFcIvr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历时8年的“THE SLANTS”商标申请案作出判决,认
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认定该商标申请具有贬损含义而作出的驳回
决定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原则,因此,允许申请人将这一被认为
具有贬损性含义的用语注册为商标。
申请人主张:
“The Slants”是一个由亚裔音乐家组成的乐队,以“THE SLANTS”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他们使用这个名称是为了“纠正这个名词本来含有种族污辱,使用它来改变该名词原意并
树立亚洲人的骄傲”。
美国USPTO一审驳回之理由:
商标审查官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理由是“THE SLANTS”这个词
有贬损亚裔美国人的意思。认为申请人是“在很明显知道该词语与种族污辱有连结的情况
下选择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予以注册。
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诉。2013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评审和申诉委员会
作出仍维持拒绝此商标注册的决定。
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人主张:
商标评审和申诉委员会错误的认为“THE SLANTS”具有贬损含义,同时也提出了对美国商
标法第二条a款限制言论自由的合宪性的挑战。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
该院多次反复,发布判决之后又自行撤销判决,进行全院联席审判作出新判决,都表明该
议题在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争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同意“THE SLANTS”商标申请案:
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认定该商标申请具有贬损含义而作出的驳
回决定,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原则,因此允许申请人将这一被认
为具有贬损性含义的用语注册为商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从判决结果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是私有的并使用于其产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论。因此,政府必须对私人言论保持价值判断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标的内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会公众所接受或所喜爱之处,也不至于阻碍该商标的注册。
本案评析: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决,这种将商标的私人属性和政府维护商标制度严肃性完
全分离的做法,将商标审核标准以私人财产论断,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商标申请不得违反
社会道德、善良风俗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更引发对后续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条款来申请商标
、审查商标,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将产生疑问。
二、从这个判决的意义而言,它表明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在“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善良风
俗”条款的审查上,将较为宽松的先例作为依据,后续许多存在贬损性含义用语的商标驳
回案件将因此出现转机。换句话说,基于该判决,对主张贬损性含义的用语作为商标进行
驳回或撤销的难度将变大。同时,未来可能导致美国注册商标中出现大量具有潜在的贬损
性含义的商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历时8年的“THE SLANTS”商标申请案作出判决,认
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认定该商标申请具有贬损含义而作出的驳回
决定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原则,因此,允许申请人将这一被认为
具有贬损性含义的用语注册为商标。
申请人主张:
“The Slants”是一个由亚裔音乐家组成的乐队,以“THE SLANTS”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他们使用这个名称是为了“纠正这个名词本来含有种族污辱,使用它来改变该名词原意并
树立亚洲人的骄傲”。
美国USPTO一审驳回之理由:
商标审查官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理由是“THE SLANTS”这个词
有贬损亚裔美国人的意思。认为申请人是“在很明显知道该词语与种族污辱有连结的情况
下选择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予以注册。
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诉。2013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评审和申诉委员会
作出仍维持拒绝此商标注册的决定。
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人主张:
商标评审和申诉委员会错误的认为“THE SLANTS”具有贬损含义,同时也提出了对美国商
标法第二条a款限制言论自由的合宪性的挑战。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
该院多次反复,发布判决之后又自行撤销判决,进行全院联席审判作出新判决,都表明该
议题在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争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同意“THE SLANTS”商标申请案:
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认定该商标申请具有贬损含义而作出的驳
回决定,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原则,因此允许申请人将这一被认
为具有贬损性含义的用语注册为商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从判决结果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是私有的并使用于其产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论。因此,政府必须对私人言论保持价值判断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标的内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会公众所接受或所喜爱之处,也不至于阻碍该商标的注册。
本案评析: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决,这种将商标的私人属性和政府维护商标制度严肃性完
全分离的做法,将商标审核标准以私人财产论断,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商标申请不得违反
社会道德、善良风俗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更引发对后续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条款来申请商标
、审查商标,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将产生疑问。
二、从这个判决的意义而言,它表明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在“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善良风
俗”条款的审查上,将较为宽松的先例作为依据,后续许多存在贬损性含义用语的商标驳
回案件将因此出现转机。换句话说,基于该判决,对主张贬损性含义的用语作为商标进行
驳回或撤销的难度将变大。同时,未来可能导致美国注册商标中出现大量具有潜在的贬损
性含义的商标。
http://bit.ly/2sFcI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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