疴...应该算闲聊吧?
目前专利权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之权"。
如果把它改为"专有分享他人实施所得利益之权",
是否更贴近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创新以促进公众利益的精神 ?
实际实行面来说,
由专利法提供一条途径,
使符合特定条件的实施者能够享有任意实施的权利。
(就是强制授权没错!)
条件:
财务查核: 依特定会计原则制作财务报表并经会计签核。
产线公开: 制程及其修改至少对特定机构公开。
网络上大致查到的资料,
研发费用一般似乎是落在营收的 2~5%。
所以目前的想法是跟实施者收取营收的固定比率。
某商品所有使用到的专利权人、仲裁机构就分食那比率。
也可以内含估算费用、专利保险、佣金之类的。
至于怎么分...
可能就是用流程图下去比对(所以还是可以锁住眉角)。
成熟时应该会是用算法估算...
我猜这样应该会造成产销、研发分离分工。
研发的部分则靠权利金维持。
然后律师少了很多饭吃....XD
没关系,可以改吃仲裁的饭,
然后从保险里分钱~
以上是我最近的想法,
不知道板友们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