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inosukei》之铭言:
: ‧甲公司出资委请乙公司代为开发某技术,乙公司将该研发工作交给员工丙完成,
: 若甲乙丙并未约定权利之归属,丙完成研发后,谁可以获得专利申请权?
: 依专利法第7条第3项之规定,在未约定下,一方出资请他人从事开发研究,专利申请权
: 系属于发明人,因此明显已知专利申请权一定是属于“甲”、或“丙”;
: 而依专利法第7条第1项之规定,雇佣关系时,职务上的发明系属于雇用人,所以得属于
: 甲...
: 但我疑惑的问题是...
: 回到专利法第7条第3项之规定,未约定时,发明专利申请权系属于“发明人、新
: 型创作人、设计人”,即应为“自然人”;而甲通常会为公司、学校、或是财法,
: 皆为非自然人,但发明人不可能为非自然人。
: **学校是接国科会计画,依科技基本法第6条已知专利申请权人归属学校
: 照惯例申请权应该是属于甲公司...但法规上系规定“发明人、新
: 型创作人、设计人”...
: 不知道盲点在那??想请问各位前辈~<(_ _)>
甲乙之间是出资聘人 属7-3 未约定 申请权应属乙 或与乙有关的自然人(即丙)
乙丙之间是雇佣关系 属7-1 未约定 申请权应属乙
由于没有约定 甲不会有申请权 所以最终决定申请权的是在乙丙之间的关系
依7-1 就属乙
再来说学校与国科会 两者应该是出资聘人的关系
学校与教授学生 应该属于出资聘人的关系 与上例应属不同例子
不一定对 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