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真有相关函释
东瀛跟武林应是没有问题
不归路跟公开亭就要看是否为原创
发布日期:民国104年12月2日令函
案号:电子邮件1041202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权法(下简称本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著作系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并且需符合“原创性”(非抄袭他人之独立创作)及“创作性”(具有一定之创作高度)两项要件,始属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著作。又,著作权之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发现等,亦即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概念与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概念、思想本身,这是本法第10条之1所规定的著作权所保护的特质。至于“改作”依本法第3条第1项第11款规定,系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创作之行为,
合先叙明。
二、您欲使用武侠小说中人物角色名称、门派及武功招式等元素,创作一理财投资小册子,其所涉及著作权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人物角色名称部分,通常而言,经过作者高度发展、清晰描绘,故事发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种角色会包含更多的表达成分,从而他人欲借此素材(思想)来发挥之表达空间,即显而较少,例如:一灯大师、杨过、小龙女等,因之,如利用这种具备民众所熟知性格与情节色彩之“人物角色”而另行创作,即会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为,又“改作”系著作权人专有之权利,除有本法第44条至第65条合理使用之规定外,应征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始得为之,否则将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权(请参阅台湾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号民事判决)。至于前揭
改作自原武侠小说之理财投资小册子,如符合“原创性”及“创作性”两项要件,而达到有别于原著作另为创作之程度,仍得构成一新的独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权,独立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另门派与武功招式名称部分,例如:少林、武当、降龙十八掌等,为事实上存在的派别或系属通用之名词,本身并不具有原创性,或属于著作权法第9条所规定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因此理财投资小册子中如使用前揭门派与武功招式之名称,并不会侵害著作权。
三、由于著作权属于私权,有关是否构成著作权之侵害,如有争议,应由司法机关就具体个案调查事实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