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布袋戏与戏迷的爱恨情仇
陈姿萦/著作权刑罚制度研究、法律顾问
日前新闻媒体披露关于云林地检署侦办关于霹雳布袋戏遭郭姓男子复制盗版,并透过网络
论坛和其他网友分享盗版,霹雳布袋戏公司表示此案为其公司追踪并蒐证半年多之后提出
刑事告诉,因复制盗版所造成之损失经估算将近一亿台币,未来亦将再向侵权者请求民事
赔偿。
霹雳公司的营收重点来自于布袋戏影像与相关产品,换句话说,营收的关键主要还是来自
於戏迷的支持,然而过于“大方”的戏迷,却造成了霹雳公司的困扰,笔者搜寻司法院网
站的民刑事判决后,发现于96年间也曾有3起刑事判决为戏迷自行上传霹雳布袋戏影片至
网络供其他同好“免费”下载观赏,其中1件在上诉期间由戏迷和霹雳公司和解后以缓刑2
年结案,另2件则均判处3个月有期徒刑。
然而,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人以刑罚作为处罚方式,真的能达到著作权人所要的目的吗?
笔者查询了霹雳公司在各地方法院的著作权刑事案件数量,于民国90年之后一共有135件
刑事案件,霹雳公司多年来以发动刑事诉追作为制裁侵害其著作权者的方式,似乎对于预
防著作权被侵害的行为没有太大帮助,至少在10年后,仍有戏迷认为这是一种可以向大众
耍帅炫耀的方式,但相较《刑法》里的窃盗罪、毁损罪等与侵害著作财产权同样为财产犯
罪,却几乎不会有人将这种犯罪行为认为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可见得即使在《著作权法》
以严峻的刑罚作为违反效果,且著作权人也采取刑事诉追的方法使违反者获得刑事制裁,
民众对于侵害著作权的犯罪意识仍然不够深刻。
《著作权法》为因应加入国际组织,于87年参考国际条约而大幅修订至今已将近20年,然
而其内容迄今仍未能令大众明确知悉,现又为了因应加入TPP而提出配合修正加重侵害著
作权刑度之法案,笔者建议可以配套订定能使著作权人确实获得高额赔偿金的条款,令著
作权人能透过民事程序得到利益满足,而侵害者也能在付出巨额赔偿款后获得警惕,或许
能实质提升民众对于了解著作权的意愿与遵守规范的意识,希望至少能让霹雳布袋戏将来
不需要再和戏迷对簿公堂,使戏迷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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