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篇删光光,喜杰狮又发一次文
第一篇声明:
天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函
本公司日前举办“1个赞折1块钱”之促销活动,对于消费者当时的热情支持,本公司由衷
感谢。
但因本公司发现在民国(下同)113年11月25日晚间8时,网页开始受到骇客攻击,造成伺
服器出现异常,官方网站也因自主保护而关闭,本公司数次重启后仍无法修复异常状况,
不得已于同日晚间9时6分正式关闭官方网页服务器,避免造成本公司及消费者权益受损。
但只要是于关闭前所成立之订单,本公司均就提供“1个赞折1块钱”之促销活动条件折价
,并安排时间陆续出货给支持的消费者。
本公司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确认买卖契约不存在之诉讼,是因为关闭官方网页后所成
立订单,经本公司查证发现许多订单有问题,但因由本公司认定有欠公允,难以服众,实
有待第三方公正机关认定,此诉讼目的仅在于确认订单问题,并未有让消费者额外负担诉
讼费用或是让消费者跑法院的意思,此部分经过部分网红及律师渲染而夸大其词称本公司
将会对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均是子虚乌有之事,本公司经台北市政府法务局于4月22
日开会指导后,希望能提出合理且友善的处理方案,展现企业应有的诚信态度。
本公司在此承诺,消费者若对问题订单提出撤销订单者,本公司绝不追究任何刑事、民事
责任,请消费者可以 mail 到本公司客服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注明要撤销订单并提供订单号码、订购姓名、订购机种、订单金额、订购笔数、连络电话、联络地址,
且为回馈消费者支持,将另外赠送超商礼券(价值新台币200元)及精美小礼物1份。
对于近日浪费社会新闻资源,本公司深感抱歉,
本公司深刻检讨后,对于公司之后活动均会深思熟虑后再行进行。
天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民国114年04月29日
第二篇声明:
近日有媒体朋友报导本公司于民国114年04月29日发布之声明,为避免社会大众对于本公
司有所误解,为此本公司澄清如下:
一、此前本公司所提告订单之消费者,皆属使用破解等非正当之方式所成立之订单,本公
司为昭公信,乃采取透过公正第三方之司法程序以厘清本件争议,讵料造成社会观感不佳
,本公司思虑不周深感抱歉。
二、本公司所提告之诉讼类型为“确认买卖契约不存在”之诉,亦即若法院认为本公司主
张为有理由,则表示本公司与消费者间之订单并未合法成立,本公司无权向消费者索取价
金,消费者亦无权向本公司要求给付笔电。至于诉讼声明所载之“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此乃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记载之声明事项,本公司最初提起诉讼之目的为取消订单,并
未有带有任何要求消费者赔钱之意思,故纵假设法院判决认为本公司主张为有理由,本公
司保证绝不会要求消费者赔偿任何一毛钱。因此网友所质疑“买家要赔钱、买家要付诉讼
费”,应属严重之误解!
三、又网络上所流传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补字第143号裁定,其裁定主文为“原告应
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裁判费新台币壹拾壹万柒仟参佰玖拾贰元,逾期未补缴,即
驳回原告之诉。”亦即本公司应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缴纳民事诉讼所需之法院裁判费,“
而非”消费者应缴纳裁判费。因此网友质疑消费者要赔偿新台币117,392元云云,此乃对
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之误解。也希望消费者不要再盲从不懂法律乡民见解,随之起舞。
四、民国114年05月06日经本公司向台北市政府法务局消费者服务中心叶家豪主任详细说
明后,叶家豪主任认为倘本公司所述为真,既然契约无效或不成立,就无向消费者提起确
认契约不存在诉讼之必要,故本公司同意依照台北市政府法务局指导,撤回上开确认买卖
契约不存在之诉讼。本公司在此由衷感谢台北市政府法务局,不但关心本次事件的来龙去
脉,更积极给予诸多协助。
五、此外,本公司基于相关事证,已对“教导他人成立违法订单之消费者”提起妨害电脑
使用罪之刑事告诉。至于其他已成立违法订单之消费者,虽应负担相同之刑事责任,但本
公司愿遵循台北市政府法务局之建议,不再节外生枝,更不会再提起刑事告诉。
六、本公司于撤回诉讼后,对于民国114年04月29日允诺之超商礼券(价值新台币200元)
,将会如期提供,且绝不会主动向消费者索取任何的赔偿。对于来信撤销订单之消费者,
本公司将多赠送精美小礼物1份,以示本公司对于消费者之重视。
七、经此事件,本公司已收到来自各方的指教,本公司都将虚心接受并深刻检讨改进,再
次感谢大众的支持。
天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民国114年05月09日
懒人包:
<-图不是我做的,别吉我
违法订单的你各位都有刑事责任
但是我大爷心肠好,听法务局的不吉你们
上一篇懒人包:
https://i.imgur.com/rAHOcXJ.jpeg
一天后删留言
一周后删文
请问什么时候删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