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某屋买机装错显卡的问题

楼主: r51303 (天梦星痕)   2019-11-24 19:03:33
原文43。
好啦!看不下去了~
键盘法学专家来了(不对
我是觉得一定还会有其他人遇到类似事件啦
所以想说就自己所学所能整理一下
不保证正确,但欢迎有法律学位的专家学者出来批评指教^^
以下将尽可能地保持论述的严谨及求证
并充分的引用确保其可靠证据之支持及客观性
首先, 原PO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 买卖双方契约成立
2. 已完成交付, 原PO去店里取机, 店员及原PO当场确认过货品内容
  原PO给钱了, 店员给发票了! 银货两讫, 该交易成立。
3. 发票内容品项为G卡, 拿到的品项也确认是G卡, 价钱也当场确认过。
  因此无法构成卖方送错货的条件成立, 且买方无刻意之事实亦成立
 
从上述条件来看,最多仅能构成发票金额错误之客观事实。
其两造之不争事实如上所述。
而两造争点如下:
(1) 某屋(卖方)是否认定原PO(买方)为不当得利, 应予返还。
(2) 原PO如不愿返还, 是否应就卖方之损失进行差价补偿。
以下就不当得利是否应予返还,叙述如下:
(一)不当得利的类型
不当得利之类型,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条所涵摄,
为学说上争执之重点,因而有统一说与分别说之争。(引述自维基百科“不当得利”)
以下根据“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判例,
采用分别说之论述。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给付型:
1. 不当得利人受有利益
2. 双方间具有“给付关系”
3. 无法律上之原因
上述3点是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三大要件。
以下引述自“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判例:
‘按给付型之不当得利系基于受损人有目的及有意识之给付而发生之不当得利
 其所谓“无法律上之原因”,
 系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财货变动之基础权利及法律关系”之给付目的而言,
且此既因受损人自己行为致原由其掌控之财产发生主体变动,
则本于无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财产变动消极事实举证困难之危险,
自应归诸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当事人。
 是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
应就不当得利之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
亦即必须证明其与他方间有给付之关系存在,
及他方因其给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损害,
并就他方之受益为无法律上之原因,
举证证明该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始能获得胜诉之判决。’
整理一下,参考上述
原PO如要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不当得利者受有利益(成立)
2. 双方之间具有给付关系(成立)
3. 无法律关系 (不成立)
依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 0 7 年度上字第3 2 6 号
无法律上之原因系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财货变动之基础权利及法律关系”之给付目的。
============================================================
因原PO以与店员在原价屋现场确认过,金额、品项及物品通通正确。
并完成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条件。
此时,
该品项(G卡)完成了财货变动之转移。
即该物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手上转移到买方(原PO)手上
============================================================
上述依民法345条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然后依民法348条
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
权利之出卖人,负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
最后引用民法第378条
买卖费用之负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依左列
之规定。
一、买卖契约之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平均负担。
二、移转权利之费用,
运送标的物至清偿地之费用及交付之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三、受领标的物之费用,登记之费用及送交清偿地以外处所之费用,由买
受人负担。
==============================================================
来, 我上面引用这么多条文要杠嘛!
我要提醒原PO, 我给予原PO以下建议供参考!
1. 去某屋论坛上跟他们的大大反应问题
这样某屋就不敢黑单你, 只会扣该店员之薪水
 
  那是他们自己的问题
2. 不主动返还标的物,该物品之财产权已归属于你。
  现在的状况是某屋必须请求你更换发票金额
 (这点不一定要做,因为价位随原价屋订,且买卖双方都同意了该交易亦完成交付。)
  或者必须补偿你返还该物品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包含车资及时间成本等。
  移转权力之费用须由出卖人承担。
  更何况该物品已经移转给你,你可以主张不归还亦不补差价。
  因为‘不当得利并不成立’。
  你现在拿回去相当于原价屋跟你购回该物品,且还卖你一个更差的;
  这样反而是你权力损失了。
======================================================= 
整理一下,
不当得利的条件成立必须满足‘无法律关系’之要件成立
因买卖双方契约已经成立,亦及满足了“财货变动之基础权利及法律关系”
因故原PO这个案例并不适用于不当得利之法条。
那或许有人会问,怎样的条件下不当得利会成立呢?
举例如下,
如果今天是某购物网(或假设是某艺人店好了),开出的品项是:
RTX 2070 公版卡
结果你收到的货品是
RTX 2070 OC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因送错物品而造成的问题;
买卖双方契约并未成立(对于OC这张卡的买卖契约未成立)
且买方因为持有RTX 2070 OC(获得利益且无法律关系(契约)之成立)
因故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返还其卡片,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
==========================================================
以上资讯供原PO及虾民们参考~
也欢迎法律专长学者专家批评指教!
我印象很深刻的一句话,一个教法律的老师和我说的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他真的教得很好,对我来说堂堂法课都如雷贯耳;
所以我一直铭记在心,我不敢说自己都是对的。
我更不敢跟你打包票说我这篇文章没有写错;
但我希望借由这篇文章,如果有比我更懂得;
可以跳出来引经据典(引用法条或判例并论述),告诉我错在哪;
我可以因此学到更多一点的法律常识,
版上的虾民也能趁机学到如何应对这类问题。
我觉得对大家都会很有帮助~
以上,谢谢耐心看完这篇文章的虾民们。
作者: twosheep0603 (两羊)   2019-11-24 19:13:00
赞喔 还有免费的法律咨询
作者: jackwula9211 (Carbon.)   2019-11-24 19:27:00
封你为电虾法务
作者: victoryexiar (bebe)   2019-11-24 19:29:00
推消费者保护自己,店家的过错为什么要消费者承担?
作者: deadpool5566 (56不能亡)   2019-11-24 19:36:00
中文好难
作者: AustinRivers (我尽力了Q___Q)   2019-11-24 19:41:00
这没错啊
作者: g20gordon123 (锥子)   2019-11-24 20:39:00
某P跟某V很会我还在等着他们来打脸
作者: SaltyFish102 (咸鱼)   2019-11-25 00:04:00
推专业(虽然我没看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