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看到消费纠纷,有人会被这个唬住
卖家会说鉴赏期非试用期,拆封不退等等
那这版业代/杠精特多,正常来说不是都比较支持消费者吗
可是这里很多人是疼惜厂商,以厂商利益为优先
我预想护航杠精将如过江之鲫
所以直接给资料,论文搜寻关键字"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之实务发展"
陈致睿先生撰写,是一篇很棒的文章
法条依据,消保法施行细则17条
很多人只看19条不知道施行细则17条,这个地位等同法律,也是效力规范
但是,犹豫期只不过无条件解除契约
解约之后若造成厂商损害,依然要负担赔偿责任,民法260条有写
至于厂商绞尽脑汁想出来的"试用期是什么东西呢"
应该是民法262条的一种变形
因可归责买方之事由,致物品有毁损,买方丧失解除权。
厂商将"拆封试用"认为是可归责于买家之事由,不让你退。
不过消保法乃民法之特别法,效力优先
施行细则17条已经把检查物品排除在民法262以外
所以拆封上机,依商品性质若是必要的检查动作,厂商无法主张试用不得退货
反之,爽用、滥用或为与商品性质无关之检查,就不在保障范围吧
还有一个很有名的判决,列出七点不能主张犹豫期的理由
但多数与试用期争议无关,就不写了。
这篇我写完就不会回来看了,爱杠就杠,我不会回。